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速构建生物医药创新高地,完善产业生态体系,夯实高质量产业支撑,打造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现就加快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适用机构和重点支持领域本措施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本措施重点支持药品、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及医美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二、提升创新研发能力(一)夯实创新策源基础。依托重点单位打造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等平台,鼓励重点企业、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承担国家、省级攻关任务,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市级按省级资助实际到账金额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加强药物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着力挖掘新药发现阶段极具潜力的临床前候选化合物,对开展新靶标、新机制、新原理等生物医药前沿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的,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支持创新药品研发生产。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四)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生产。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3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资助。对已在国内开展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五)支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或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资助。对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创新型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三、完善临床研究应用(六)建立伦理协作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全市临床研究伦理协作审查联盟,探索建立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制度,有效减少临床试验重复审批,缩短创新产品研发周期。(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局)(七)完善药物临床研究支撑平台体系。加强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建设市级临床生物样本库,统一临床生物样本库信息采集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临床研究信息平台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库,实现数据汇集,优化样本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八)加强临床研究成果转化激励。对经认定的研究型病房可不纳入医院平均住院日、床位周转次数、病床使用率、DRGs临床绩效体系等考核。GCP项目按不同来源和规模视同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纳入主要研究者和直接参加研究者的绩效工资、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管理。支持三级公立医院探索建立临床研究“大PI”计划,对引入的“大PI”按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予以资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九)提升医企融合创新能力。建立医企对接工作机制,以“揭榜挂帅”的形式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研发机构联合开展临床应用研究。鼓励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委托企业开展研发和生产活动,加强院内制剂的开发和转化。(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十)探索成立生物医药产业联盟和专业临床研究联盟。成立联合产业链上下游的生物医药产业联盟和专业药物/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联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临床研究服务、政策法规培训、高端展会等活动,支持联盟等社会组织发展,给予单个组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十一)鼓励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服务。对于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的医疗机构,每年为本市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达到5、15、30项以上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资助,分别给予参与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资助。积极支持实验室自建检测方法(LDT)试点,有条件允许LDT项目服务于临床推广。(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十二)推动创新项目产业化落地。对实际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等,含新设备、GMP标准厂房装修等)的30%予以资助。各区、县(市)国资平台建设的厂房出售给企业,总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并全部用于产业化项目的,对所在区、县(市)按厂房交易金额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十三)鼓励企业做优做强。规上生物医药企业当年市级留成新增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属地政府,由其统筹用于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发展,扶持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一核四园多点”协同发展,鼓励开展区域合作,强化区县(市)联动,合理布局化学药、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基地,补齐生物医药发展产业链,支持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共同富裕示范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十四)支持企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级药械集中带量采购,按中标总价的3%予以奖励,单个品种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十五)提升产业化能力。获得国家药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1类新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2类新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3—5类以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化学仿制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3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产品获证后3年内本地化生产并形成销售的,按年度新增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十六)支持MAH产业化落地。对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市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我市的,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承担本市以外委托生产任务且产值结算在我市的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十七)支持开拓海外医药市场。对首次取得FDA、EMA、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每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首次取得FDA、CE、PMDA等市场准入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每个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钱江海关)(十八)加大生物医药特色园区建设支持力度。支持“一核四园多点”开展生物医药产业空间规划布局,合理布点特色产业园区。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开展生物医药标准厂房建设,经认定的市级特色园区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的,市级财政对其所在地区、县(市)予以投资总额20%的资助,由各地对投资主体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各区、县(市)对市级特色园区入驻企业给予相应的房租减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五、健全生态服务体系(十九)支持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GLP、GCP、CRO、CMO、CDMO、注册检验、MAH持证交易、知识产权交易、智慧医疗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市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其核定的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投入等的30%予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助。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本市生物医药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服务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根据其技术合同和服务绩效等,给予其不超过技术合同金额10%的创新券补贴,单个平台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二十)提升药械审核查验服务能力。依托浙江省医药创新和审评柔性服务站建设,提升审评检查咨询服务能力,缩短药械审评和变更备案周期;加强省药检中心杭州分中心建设,配强专业人员和装备,争取培养国家级药品注册核查检查员和省级GMP检查员;加强市食药检院经费投入,建设药品注册检验实验室,承担药品注册检验、重点领域或重点品种的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二十一)加强医保、医疗体系对创新产品应用支撑。积极指导各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对纳入国家或省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确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注册上市产品,支持企业按我省药械采购平台阳光挂网政策规定申请挂网并向国家医保局申请赋码。对医疗服务项目以外且不能另收费的创新项目,按照我省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政策规定,及时申报立项,争取纳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建立完善“卫健—医保—企业”面对面会商机制,引导优质创新产品进入在杭医院。健全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体制,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行为。发挥本市商业保险等金融服务作用,丰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给。(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二十二)支持创新优质药械应用。对医疗机构采购经省、市认定的首台(套)医疗器械,给予其采购金额20%的奖励,单家医疗机构奖励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医疗机构使用经认定的创新优质药械,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耗占比的考核范围,并按最高不超过实际使用产品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医疗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二十三)强化产业金融支撑。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向生物医药产业。鼓励“一核四园多点”,遵循市场化机制,设立多层次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对所投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后,市级产业基金可采取市、区县(市)1:1联动出资机制进行直投。对依法设立的各类市场化运行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按其年度对本市或同意落地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合计到账投资(不含约定返投)金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区、县(市)对政府产业基金所投重大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收益部分给予其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二十四)加大生物医药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具有“杭州特色”的生物医药人才评价标准,在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中予以支持。授权符合条件的重点用人单位试行按岗位、能力、实绩等方面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分类评价。对生物医药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予以一定额度无抵押融资担保。积极推进生物医药产业的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及专项评审等工作,畅通生物医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渠道。(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二十五)健全完善通关便利化措施。建立生物医药企业和物品“白名单”,健全生物材料仓储、冷链物流、通关检验等配套服务。进一步发挥“浙江生物医药特殊物品出入境集中监管平台”的作用,提升整体通关效率。支持保税研发、离岸外包服务、特殊物品及生物材料一站式进出口通关服务、保税冷链仓储物流等专业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自贸委)、钱江海关,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本措施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措施施行前符合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资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1〕39号)同时废止。
2022-10-15
详情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 (2022—2024年)
为加快打造生命健康科创高地,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顺应全球生命健康科技和产业发展趋势,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推进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布局,加快建设生命健康科创高地,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重要支撑。(二)主要目标。到2024年,加快构建“一核两带两圈”的产业发展空间格局,力争培育形成2个千亿级、3个500亿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生物医药产业总产值达到4500亿元左右,规模以上生物医药制造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5.5%,基本建成“产业大脑+未来工厂”新生态,打造全国生物医药产业制造中心。二、重点领域和空间布局(一)推进生物药突破性发展。发挥杭州创新策源带动作用,支持杭州、温州等地发展抗体药物、核酸药物、重组蛋白药物等创新药,支持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等地加快布局发展新冠病毒疫苗等新型疫苗和紧缺生物制品。依托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区),探索开展免疫细胞、干细胞和基因治疗等生物医药前沿领域临床研究。推动宁波、温州、舟山、台州等地培育海洋生态医药产业圈,发展以海洋生物资源为基础的生物制品产业。(二)推进高端医疗器械规模化发展。支持杭州、宁波、湖州、嘉兴、金华、台州等地重点发展新型医学影像、体外诊断、智能康复、肿瘤放疗、可穿戴监测、中医诊疗等领域医疗设备产品和分子诊断产品、高端植(介)入产品及可降解材料、人体组织器官修复再生等生物医用材料,支持药械组合产品发展。(三)推进化学药高端化发展。支持绍兴、金华、台州等地发挥传统产业优势,重点发展具有新靶点、新机制的化学新药,有明确临床价值的改良型新药,以及新型给药系统和市场紧缺、附加值高的特色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提升发展高端药用辅料,打造国际知名的化学药制造基地。(四)推进现代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发挥山区26县优势,建设山区生态医药产业圈。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加强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发和中成药名优大品种二次开发,加快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创新发展,鼓励中药配方颗粒、中药衍生产品研发和应用。(五)推进生物医药新业态新模式布局。以杭州、宁波、台州等地为重点,联动温州、嘉兴等地,围绕药物研发、辅助诊断、健康管理、疾病筛查等环节,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研发生产和精准医疗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发展合同研究组织(CRO)、定制研发生产(CDMO)等专业外包服务,打造“互联网+医药”新生态,加强可穿戴远程诊疗等智慧医疗技术研发,鼓励建设互联网服务平台。三、重点任务(一)实施企业培育工程。1.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深入推进“雄鹰行动”“凤凰行动”,在产业链协同创新、技术改造、科技攻关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到2024年,累计培育产值超百亿元龙头企业6家,新增“雄鹰”企业5家、上市(挂牌)企业20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各市、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不再列出)2.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全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推动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载体建设。到2024年,生物医药领域累计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6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0家、“隐形冠军”企业30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药监局)(二)实施产业链提升工程。1.加快项目招大引强。推动重点市县充分利用新增、腾退、盘活的工业用地,加快重大项目招引培育和全产业链布局,每年招引10亿元以上项目10个以上,加快落地一批生物医药领域制造业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2.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深入实施“链长+链主”协同工作机制,动态培育产业链链主企业5家以上,每年组织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5个以上、生产制造方式转型项目10个以上。完善疫苗产业链,加快引进布局新型疫苗技术平台,推进重组疫苗、多价联合疫苗、新型佐剂等技术创新,支持建设三级生物安全水平疫苗生产车间,加快产业化进程。巩固提升原料药制造优势,支持绍兴、金华、台州等地推动原料药和制剂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3.高标准建设专业服务平台。以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等地为重点,推动建设研发和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到2024年,建成浙江省生物医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长三角医疗器械检测评价与创新服务综合体,提升国家浙江新药安全评价研究中心等平台创新服务能力。中国(浙江)卫生健康科技研发与转化平台累计技术服务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争创国家级卫生健康科创平台。(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4.推进产业数字化升级。构建“产业大脑+未来工厂”的产业生态,建成生物医药、中药等“产业大脑”,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到2024年,全省生物医药领域新增未来工厂5家、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30家(个),建设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10个,行业技术改造投资平均增速达到2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三)实施创新研发能力提升工程。1.推动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推动中科院杭州医学研究所(筹)做大做强,加快推进西湖、良渚、瓯江等省实验室建设,支持西湖实验室建设国家实验室。支持西湖大学、杭州医学院等建设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争创国家医学中心2个,争取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各地建设生物样本库、基因库等,支持中国基因药谷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2.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围绕生物医药重点领域加强科学前沿和产业重大问题研究,开展原创性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滚动实施“尖峰、尖兵、领雁、领航”攻关计划,每年安排项目不少于50个。到2024年,累计取得标志性重大科技成果30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3.加快创新成果转化。争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等在我省转化,力争新增获批上市创新药8个、创新医疗器械20个。支持建立省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产品转化中心。推进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构建生物医药专利池。(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四)实施临床服务能力提升工程。1.提升医疗卫生机构研究创新能力。到2024年,打造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型医院8—10家,在医疗卫生机构成立临床研究基地和培训基地3—5个,完善基地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申报国家卫生健康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建设电子病历影像、生物样本、临床研究数据等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公共数据依法安全有序开放。(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省药监局)2.加强临床研究资源供给。用于临床研究的床位不计入医院编制床位总数,不纳入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医疗绩效考评体系。临床研究床位数量最高可达到医院编制床位总数的10%,将临床研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医院等级评审。探索推进区域伦理委员会、专职研究队伍和药物临床研究标准化建设,建立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和伦理审查系统。(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省药监局)(五)实施深化监管领域改革工程。1.创新审评审批机制。推进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完善上市后药品变更管理制度。到2022年底,实现本省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技术审评平均时限缩减至60个工作日;到2024年,力争进一步缩减至40个工作日。强化医药技术审评队伍建设,支持各设区市共建共享检查员队伍。(责任单位:省药监局)2.创新行业安全监管方式。加快推进涉及硝化、氯化、氟化等高危险工艺装置及配套装置自动化改造,鼓励管式、微通道等绿色化、智能化、小型化生产设备及工艺开发。支持台州等地开展生物医药合同加工外包(CMO)、定制研发生产项目安全审批监管创新试点。实施药品安全全过程监管,加快推动药品安全智慧监管“黑匣子”应用建设。(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药监局)3.深化长三角区域协同。鼓励全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在我省平台开展委托生产,探索“飞地”双向共赢机制。研究建立跨地区监管协作机制和长三角药品医疗器械检查互认互信合作机制。推进长三角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4.开展通关便利化试点。完善生物医药研发用特殊用品进口便利化监管制度,支持在杭州市试行进境生物材料检疫改革新措施。支持杭州综合保税区打造特殊生物制品一体化通关平台。加强药品进出口岸检验功能和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设区市申报进口药品口岸。(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四、加强政策集成保障(一)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生命健康重大科技专项,鼓励创新药(1类)、改良型新药(2类)和进入特别审查程序的创新医疗器械所在企业积极申报省重点研发攻关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生产方式转型项目计划,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加大对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攻关和产业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药监局)(二)加大创新产品应用推广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和耗材进行动态调整,优化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流程,推动创新产品及时上市销售。探索开展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系统购买服务试点。支持浙江制造精品、首台套医疗装备产品的应用推广。(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三)加大土地环境要素保障力度。统筹生物医药产业用地需求,支持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模式。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按规定实施降低环评等级、环评承诺备案、简化环评编制等改革举措。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相关要求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争取重大产业项目的排污总量指标在省级排污储备量中协调解决。在符合产业功能导向和项目主导产业用途的前提下,在浙江自贸区试点允许受让人自主确定产业用途比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省产业基金撬动作用,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投向生物医药产业。创新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等金融支持方式,鼓励保险机构优化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五)加大人才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生物医药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省“鲲鹏行动”计划、省海外引才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入选省海外引才计划比例不低于20%。构建生物医药领域人才库,支持将生物医药产业急需人才纳入紧缺人才目录。符合我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五、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下设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迭代。(责任单位: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二)强化评价激励。建立生物医药产业统计体系,制定评价办法,形成产业发展指数。对评价优秀的市县在产业、科技、临床、要素保障等政策上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三)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建成立生物医药产业领域专家咨询委员会、产业发展中心等。组织举办生物医药产业峰会和开展创新创业大赛。(责任单位: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2022-06-16
详情“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
科学规划、系统推进我国生物经济发展,是顺应全球生物技 术加速演进趋势、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方向,是前瞻 布局培育壮大生物产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满 足生命健康需求快速增长、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 容,是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 快发展生物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一、生物经济发展形势当前,生命科学已成为前沿科学研究活跃领域,生物技术成 为促进未来发展的有效力量。生物经济以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 发展进步为动力,以保护开发利用生物资源为基础,以广泛深度 融合医药、健康、农业、林业、能源、环保、材料等产业为特 征,正在勾勒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美好蓝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物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产业规 模持续快速增长,门类齐全、功能完备的产业体系初步形成,一 批生物产业集群成为引领区域发展的新引擎。生物领域基础研究 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生物安全建设取得历 史性成就,生物安全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积极应对生物安全重大 风险,生物资源保护利用持续加强,为加快培育发展生物经济打下了坚实基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 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生物技术 加速演进、生命健康需求快速增长、生物产业迅猛发展的重要机 遇期。我国是全球生物资源最丰富、生命健康消费市场最广阔的 国家之一,一些生物技术产品和服务已处于第一梯队,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依托强大国内市场、完备产业体 系、丰富生物资源和显著制度优势,生物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同时,生物经济发展也面临不少挑战,全球疫情仍在持续演 变,传统生物安全问题和新型生物安全风险相互叠加,生物产业 原创能力仍较为薄弱,生物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体系尚不完备,生 物经济发展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等。需科学分析我国生物经 济发展形势,把握面临的风险挑战,科学规划、系统推进“十四 五”时期我国生物经济发展。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 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 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深化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 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战略性、前瞻性研究谋划,充分发挥我国生物经济发展优势,推动生物技术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生物产 业体系,有序推进生物资源保护利用,着力做大做强生物经济, 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 治理能力,切实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加快推进生物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应用, 打造国家生物技术战略科技力量,健全生物技术科研攻关机制, 加快突破生物经济发展瓶颈,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提升产业链供 应链安全稳定水平。——坚持系统推进。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科 学施策,统筹谋划,加快生物技术向多领域广泛融合赋能,加强 生物领域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快培育生物领域新技术、新产 业、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合作共赢。以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更大力度的改 革举措,集聚全球生物创新资源。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推动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促进创新要素合 理流动,实现生物经济效益互利共赢。——坚持造福人民。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恪守人与自然和谐 共生客观规律,实现生物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互融互促,确 保生命科学、生物技术造福人民群众,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 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坚持风险可控。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强化底线思维,按照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 同配合的原则,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 高国家生物安全保障能力,切实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三)发展目标。“十四五”时期,我国生物技术和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生物 经济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 体系建设不断加强。生物经济总量规模迈上新台阶。生物经济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稳步提升,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农业、生 物制造、生物能源、生物环保、生物技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显著提升。生物经济领域市场 主体蓬勃发展,年营业收入百亿元以上企业数量显著增加,创新 创业企业快速成长。生物科技综合实力得到新提升。生命学科基础研究投入大幅提高,生物产业研发投入强度显著提高,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 大幅增加,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新突破。生物产业创新中心、工程 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显著增 强,生物经济区域性创新高地、生物产业集群数量和影响力显著 提升。创新产品和服务对生物产业增长贡献率显著提高。生物产 业体系更加发达,产业链、供应链更加协调稳定。生物产业融合发展实现新跨越。生物技术和生物产业更加广泛惠及人民健康、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乡村振兴、绿色发展。生物药物和医疗服务社会普及程度明显提升,基因检测技术覆盖 率持续提高,生物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数量稳步增长。生物能源 稳步发展,生物基材料替代传统化学原料、生物工艺替代传统化 学工艺等进展明显。生物安全保障能力达到新水平。加快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生物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基础保障、事 后恢复能力显著提升,形成平战结合的应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 病、动植物疫情等生物安全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基本建成国家主 导、防控兼备、多元立体、机制顺畅、基础扎实的生物安全风险 防控和治理体系。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大幅提高,重大疫情防 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疫情 防控相关科研攻关、基础保障、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生物领域政策环境开创新局面。体制机制和制度环境更加优越,促进先进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集聚和流动。生物技 术市场交易更加活跃,审评审批、市场准入、产品定价、市场监 管、产权保护等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入,生物资源保护开发利用 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完善,专业化市场服务机构持续增加。展望 2035 年,按照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我国生 物经济综合实力稳居国际前列,基本形成技术水平领先、产业实 力雄厚、融合应用广泛、资源保障有力、安全风险可控、制度体 系完备的发展新局面。(四)重点发展领域。紧紧围绕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发展变革趋势,聚焦面向人民 群众在医疗健康、食品消费、绿色低碳、生物安全等领域更高层 次需求和大力发展生物经济的目标,充分考虑生物技术赋能经济 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优先发展四大重点领域。顺应“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健康为中心”的新趋势,发展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生物医药,满足人民群众对生命健康更有 保障的新期待。着眼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能力,重点围绕药 品、疫苗、先进诊疗技术和装备、生物医用材料、精准医疗、检 验检测及生物康养等方向,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加强药品监管科 学研究,增强生物医药高端产品及设备供应链保障水平,有力支 撑疾病防控救治和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和 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更好保障人民生命健康。顺应“解决温饱”转向“营养多元”的新趋势,发展面向农 业现代化的生物农业,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消费更高层次的新期待。着眼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适应日益多元的营养 健康食物等消费需求,重点围绕生物育种、生物肥料、生物饲 料、生物农药等方向,推出一批新一代农业生物产品,建立生物 农业示范推广体系,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产业体系, 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满足居民消费升级和支撑农业可持续发 展,构建更加完善的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确保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顺应“追求产能产效”转向“坚持生态优先”的新趋势,发展面向绿色低碳的生物质替代应用,满足人民群众对生产方式更 可持续的新期待。着眼加快建设美丽中国目标,重点围绕生物基 材料、新型发酵产品、生物质能等方向,构建生物质循环利用技 术体系,推动生物资源严格保护、高效开发、永续利用,加快规 模化生产与应用,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菌种与蛋白元件 库,推动生物工艺在化工、医药、轻纺、食品等行业推广应用, 构建生物质能生产和消费体系,推动环境污染生物修复和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确保生态安全和能源安全。顺应“被动防御”转向“主动保障”的新趋势,加强国家生 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生物安全更好 保障的新期待。着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 求,重点围绕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完善顶层 设计,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加强重大新发突发 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疫病防控和救治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 物安全保障能力。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全球治理,同国际社会携手 应对日益严峻的生物安全挑战,加强生物安全政策制定、风险评 估、应急响应、信息共享、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双多边合作交流, 为世界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三、大力夯实生物经济创新基础坚持发挥创新在生物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强化市场导 向、需求牵引,推动生命科学研究、生物技术创新与发展生物经 济新动能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生物经济创新发展。(五)加快提升生物技术创新能力。加强原创性、引领性基础研究。瞄准临床医学与健康管理、 新药创制、脑科学、合成生物学、生物育种、新发突发传染病防 控和生物安全等前沿领域,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研发计 划。加快打造生物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积极凝聚大团队、集 聚大资源、实施大项目、取得大突破。强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 施牵引作用,聚焦“四个面向”超前部署引领性设施,加快转化 医学研究、多模态跨尺度生物医学成像等建设,鼓励依托设施建 设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加强设施运行开放和数据共享。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实行“揭榜挂帅”、“赛马”制 度,开展生物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集中力量补齐底层技术、 关键部件、共性基础技术和材料、基础软硬件等发展短板,加强 供需协同,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开展前沿生物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推 动以单分子测序为标志的新一代测序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基因测 序效率、降低测序成本。加强微流控、高灵敏等生物检测技术研 发。推动合成生物学技术创新,突破生物制造菌种计算设计、高 通量筛选、高效表达、精准调控等关键技术,有序推动在新药开 发、疾病治疗、农业生产、物质合成、环境保护、能源供应和新 材料开发等领域应用。发展基因诊疗、干细胞治疗、免疫细胞治 疗等新技术,强化产学研用协同联动,加快相关技术产品转化和临床应用,推动形成再生医学和精准医学治疗新模式。部署开展中医药治疗重大疾病作用机制及针灸作用原理研究。鼓励发展生 物计算、脱氧核糖核酸(DNA)存储等新技术。(六)培育壮大竞争力强的创新主体。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生物领域龙头企业引领支撑作 用,引导大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开放科技创新、供应链、金融服 务等资源,推动与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围绕生物医药、生物农 业、生物制造等规模大、影响广的重点领域,鼓励生物创新企业 深耕细分领域,厚植发展优势,培育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单项 冠军。以促进关键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标,支持龙 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 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鼓励生物技 术领域创新创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发展壮大新型创新力量。在高端科研仪器、医疗设备、新药 创制、生物制造、生物育种、生物质能等前沿领域,支持有影响 力的用户单位牵头建立产用联合体,与生产企业共同合作开展生物产品技术创新和示范验证,构建“应用示范-反馈改进-水平提 升-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围绕重大疾病预防和治疗, 加快建设研究型医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转化医学研究中心,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研究型病房,加强医工、医校结合, 试点开展临床研究制度创新,提升医药卫生成果转化和功能验证 能力。鼓励建设行业研究院和创新发展联盟,健全完善生物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率。(七)优化生物经济创新发展的区域布局。建设生物经济创新发展高地。服务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引导 创新资源向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集聚发展,围绕生物 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等领域培育一批世界级龙头企业,促 进城市间产业分工协作和要素有序流动,加快提升产业链供应链 现代化水平。发挥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成渝双城经济圈等 地区生物产业体系完备、科研基础扎实、医疗资源丰富、国际化 程度较高等优势,集中力量组织实施重点产业专项提升行动,先 行先试改革举措,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生物经济创新 极和生物产业创新高地。提升生物产业集群竞争力。 推动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向高端 化、国际化、平台化方向发展,立足区位和产业比较优势,建设 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平台,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和产业协 作,有减有增控制发展规模,促进重点产业升级,打造具有国际 竞争力的生物产业集群。引导生物产业园区聚焦优势领域和产业 链重点环节深耕细作,促进相关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集中, 不断提升成果转化水平和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高专业化、特色 化、绿色化发展水平。(八)深化生物经济创新合作。鼓励国内生物领域科研机构主动发起和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主动参与生物资源保护利用、医药卫生、生物制造等领域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推进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基因检测、 医药研发服务、中医药、互联网诊疗等产品和服务走出去,鼓励 生物企业通过建立海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销售网络和服务体 系等方式加快融入国际市场。加快建设对外合作生物产业园。推 动医疗健康领域国际合作,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 探索开展先进生物治疗诊断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专栏 1生物经济创新能力提升工程1.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好用好蛋白质科学、多模态跨尺度生物医学 成像、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转化医学、国家种质资源库、农业生物安全科学中 心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围绕探索生命奥秘、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推动农业 现代化等需要,加快建设人类细胞谱系、人类器官生理病理模拟、国家作物表型 组学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不断提升生物领域极限研究能力。2.关键共性生物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紧扣支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 点工程,以推动应用和产业转化为目标,在重大传染病防控、重大疾病防治、新 型生物药、新型生物材料、精准医学、医学影像和治疗设备、核酸和重组疫苗、 生物制造菌种、林源医药、中医药、主粮等重要农产品种源、生物基环保材料、 生物质能等重点领域,布局建设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 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生物医药检验检测及技术 标准研究中心、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等共性技术平台,支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创 新和示范应用。围绕加快创新药上市审批、强化上市后监管,建设药品监管科学 研究基地,建设抗体药物、融合蛋白药物、生物仿制药、干细胞和细胞免疫治疗 产品、基因治疗产品、外泌体治疗产品、中药等质量及安全性评价技术平台。四、培育壮大生物经济支柱产业加快生物技术广泛赋能健康、农业、能源、环保等产业,促进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生物产业多样化水平,推动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九)推动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助力疾病早期预防。推动基因检测、生物遗传等先进技术与 疾病预防深度融合,开展遗传病、出生缺陷、肿瘤、心血管疾 病、代谢疾病等重大疾病早期筛查,为个体化治疗提供精准解决 方案和决策支持。加快疫苗研发生产技术迭代升级,开发多联多 价疫苗,发展新型基因工程疫苗、治疗性疫苗,提高重大烈性传 染病应对能力。提升疾病诊断能力。推动生物技术与精密机械、新型材料、 增材制造等前沿技术融合创新,大力开发分子诊断、化学发光免 疫诊断、即时即地检验等先进诊断技术和产品,发展高端医学影 像等诊断装备,促进装备向智能化、小型化、快速化、精准化、 多功能集成化发展。强化中医疗效判定与机制研究,推动中医药 理论的传承创新。提高临床医疗水平。发展微流控芯片、细胞制备自动化等先 进技术,推动抗体药物、重组蛋白、多肽、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 等生物药发展,鼓励推进慢性病、肿瘤、神经退行性疾病等重大 疾病和罕见病的原创药物研发。拓展智能手术机器人、数字疗 法、粒子放疗等先进治疗技术临床应用。对开展临床应用的干细 胞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医疗新技术制定完善技术规范,科学开 展临床评价。把优秀传统理念同现代生物技术结合起来,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集成推广生物防治、绿色防控技术和模式,协同规范抗菌药物使用。 专栏 2生物医药技术惠民工程1.早筛与精准用药。以高通量基因测序、质谱、医学影像、生物信息诊断等技术为主,重点开展肿瘤早期筛查及用药指导,继续推动耳聋、唐氏综合症、地中海贫血等出生缺陷基因筛查,推动个体化医疗实现突破。2.先进医疗装备。加强医疗装备示范应用基地建设,鼓励企业依托基地持续跟踪产品技术迭代应用示范,进一步降低诊疗费用。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医疗装备需求,推动先进医疗装备惠及世界人民。3.中医药质量提升。选育一批中药材良种,从源头加强中药质量保障,推动传统中药材种植产业转型升级,建立中药材生态种植体系。开发一批优质中药,支持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建设中医药标准物质库、质控标准体系、信息数据平台。(十)推动生物农业产业发展。提高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在尊重科学、严格 监管、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动生物育种等领域 产业化应用,保障粮食、肉蛋奶、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有序 发展全基因组选择、系统生物学、合成生物学、人工智能等生物 育种技术,着力提升良种培育、生产加工、推广应用等能力,加 快构建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积极推进高抗优质玉米、大豆粮食 作物,开展优质生猪、白羽肉鸡、奶牛等禽畜和水产品良种攻关 及科学饲养。发展合成生物学技术,探索研发“人造蛋白”等新 型食品,实现食品工业迭代升级,降低传统养殖业带来的环境资 源压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发展绿色农业,开发农业废弃物生物制剂、天然农业生物药物、精准多靶标生物农药、土壤改良生物制 品等农业制品。促进前沿生物技术在农业领域融合,推动饲用抗 生素替代品、木本饲料、动物基因工程疫苗、生物兽药、植物免 疫调节剂、高效检测试剂、高效固碳和固氮产品等技术的创制与 产业化,提高土地和资源利用效率。发展酶制剂、微生物制剂、 发酵饲料、饲用氨基酸等生物饲料,解决饲料安全、原料缺乏和 环境污染等养殖领域重大问题。专栏 3现代种业提升工程1.保护种质资源。以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长期库和中期库(资源圃)、畜禽基因库和保护场(区)、水产种质资源库和资源场等为重点,着力打造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存、鉴定评价和开发利用,为科研育种提供优质资源材料。2.推动育种创新。以农作物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和鉴定平台、畜禽育种创新平台、水产联合育种平台等为重点,发展原创育种技术,支持建设一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着力打造具有国际水平的基础性科研和商业化育种体系,改善科研创新条件,推动产研深度融合,促进创新要素高效配置。3.开展测试评价。以农作物品种测试评价中心(站)、畜禽遗传评估中心和品种测定站、水产品种测试站为重点,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提升设施装备条件和品种测试(测定)能力。4.促进良种繁育。以农作物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种公畜站、水产繁种基地为重点,着力打造国家农作物、畜禽和水产良种生产基地,有效保障良种供应,全面提升良种覆盖率。(十一)推动生物能源与生物环保产业发展。助力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依托生物制造技术,实现化工原料和过程的生物技术替代,发展高性能生物环保材料和生物制 剂,推动化工、医药、材料、轻工等重要工业产品制造与生物技 术深度融合,向绿色低碳、无毒低毒、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型。运 用功能型微生物、酶制剂等生物技术,推动实现水体脱氮除磷、 重金属土壤修复、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推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 平,发展污染物生物环境响应监测、生物降解和生物修复、生物 资源回收利用等生物环保产业链,助力打赢大气、水、土壤等污 染防治攻坚战。积极开发生物能源。有序发展生物质发电,推动向热电联产转型升级。开展新型生物质能技术研发与培育,推动生物燃料与 生物化工融合发展,建立生物质燃烧掺混标准。优选和改良中高 温厌氧发酵菌种,提高生物质厌氧处理工艺及厌氧发酵成套装备 研制水平,加快生物天然气、纤维素乙醇、藻类生物燃料等关键 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积极推进先进生物燃料在市政、交通等重 点领域替代推广应用,推动化石能源向绿色低碳可再生能源转型。专栏 4生物能源环保产业示范工程1.生物能源领域。定向选育、推广和应用高产、高抗、速生的油料和能源林新品种,因地制宜开展生物能源基地建设,加强热化学技术创新,推动高效低成本生物能源应用。在城乡有机废弃物集中地区开展纤维素乙醇、生物柴油、生物天然气产业示范,打通生物质原料收集、有机肥生产使用等重要环节,提高生物燃料生产规模。建设以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及其他可再生能源为主要能源的产业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县域开展生物质能清洁供暖替代燃煤,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推进沼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其他生物质能清洁取暖。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生物柴油推广试点,推进生物航空燃料示范应用。2.生物环保领域。推广应用生物可降解材料制品,重点在日用制品、农业地膜、包装材料、纺织材料等领域应用示范,推动降低生产成本和提升产品性能,积极开拓生物材料制品市场。促进竹缠绕复合材料技术发展,推动在城市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示范应用。(十二)推动生物信息产业发展。推进研发生产。面向心脑血管疾病、肿瘤、呼吸系统疾病、 糖尿病等重大疾病,依托人工智能技术、生物医学和健康大数据 资源,发展智能辅助决策知识模型和算法,辅助个性化新药研 发,为疾病诊断治疗提供决策支持。开发远程监护装备、可穿戴 设备等生命支持和监护产品,发展基于智能视觉与语音交互、脑 机接口等技术的新型护理和康复装备。促进数据共享。利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区块链、物联 网等前沿技术,实现药品、疫苗从生产到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 构建药品追溯体系。整合健康可穿戴设备、互联网医疗、医疗保 险等多源异构数据,实现健康态数据和主动健康产品数据互联互 通。促进区域医疗健康数据安全有序汇聚与共享,支撑区域卫生 健康大数据产业发展。优化便民服务。继续推动“互联网+卫生健康”,以改善就医 体验为重点,实现线上线下医疗服务一体化。积极发展“互联网+药品流通”,逐步推广非处方药“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便民服务。深化卫生健康大数据在医学科研、教育培训、临床诊 疗、产品研发、行业治理、医保支付等方面的应用。加强智慧健 康养老技术推广,搭建医养结合信息共享平台,提升老龄化人口 和特殊人群的健康生活质量。专栏 5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工程1.信息技术支撑新药研制。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 术,对治疗适应症与新靶点验证、临床前与临床试验、产品设计优化与产业 化等新药研制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实现药物产业的精准化研制与规模化发 展。提升制药装备的自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发展基于人工智能的药 物结晶、超临界萃取和色谱分离、固体制剂生产在线检测、连续培养生物反 应器、蛋白质大规模纯化、冷链储存运输等信息化制药装备。2.人工智能辅助诊疗。研发医学图像辅助诊断系统。支持基于人工智能的医学影像辅助诊断、病理分型、生理信号分析等应用发展,开展脑、肺、 眼、骨、心脑血管、皮肤等常见伤病的图像识别技术研发,加快医学图像辅 助诊断系统产品化和临床辅助应用。研发多模态临床决策支持系统,综合使 用常见疾病的临床指南和临床标准术语集,覆盖常见疾病种类,支持每年及 时加入新的疾病类型诊断、治疗、康复指南,借助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 等技术手段,实现智能引导采集判别病历信息,覆盖体检、分诊、决策、术 后复查等全流程。探索研发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3.远程医疗服务。支持发展“互联网+卫生健康”,建设区域性远程医 疗服务中心、基因技术服务中心、第三方影像信息中心等,完善“互联网+医 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五、积极推进生物资源保护利用强化生物资源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能力,提高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为医药、农业、能源、环保等领域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十三)加大生物资源保护力度。健全生物资源监管制度。提高生物资源监管层级,将生物资 源作为国家战略资源进行监管。健全完善生物资源保护行政法 规,强化生物资源采集、猎捕、品种选育、疫病防控等关键环节 制度建设。规范生物资源跨境流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外 来入侵物种、感染性物质监测防控水平,建立出入境特殊物品监 管系统。开展生物资源全面普查。制定生物资源目录,持续推进国家 重大战略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生物资源调查、观测 和评估,优化全国生物多样性观测布局,开展全国农作物、森 林、草原、畜禽水产、中药材等生物资源普查工作,全方位掌握 地方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功能及生物种群变化规律。完善生物 多样性红色名录,新建一批珍稀濒危动植物繁育基地,加大珍 稀、特有资源与地方特色品种收集保护力度,抢救性收集保存稀 有生物遗传资源。夯实生物资源保护技术基础。积极发展分子生物学、胚胎工 程及低温生物学等保存技术,提升资源长期保存能力。构建基于 先进信息技术的生物资源开发、利用、追踪体系,实现生物资源 全品类、全地域、全流程监管。建立基于传感技术的环境监测和 预警平台,拓展卫星遥感和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在生物资源监测预警中的应用,实现对野生动植物、农作物、中药材等资源的实时监测和动态分析。(十四)健全生物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加强生物资源科学评价。建立生物资源科学评价体系和标准 规范,推动我国生物资源开发由收集、监测向全面评价和综合利 用转变。制定森林、草原等生物资源的评价标准。加强优质基因 的繁育利用及品种改良,建设种质资源筛选平台,标记一批抗病 虫、抗旱、耐寒、耐高温、营养价值高的优质功能基因,高效、 快速、定向培育一批优质种质资源,提升我国生物种质国际竞争 力。强化生物资源利用平台支撑。建设生物资源技术研发创新平 台,建立标准化、模块化的生物元件实体库和数字信息库、开源 软件库,建设涵盖“智能化机器学习设计—自动化合成装配—高 通量定量分析测试”的生物设计创制工作站。建立全国和区域性 农作物、林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库,以及实验动物资源库、生物 标本库。持续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经济价值评价和挖掘。建立生 态种植体系,合理布局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农林生物质原料生 产基地、种苗培育基地,提高种植繁育良种化、智能化水平。推进生物资源综合应用。发展生物资源循环利用新技术,探 索生物资源“收集—储存—成型—消费—处理—再利用”一体化 模式。发展精准作业、高密度立体生态种植养殖、智能化生产加 工、模式动物繁育技术,提升生物资源现代化生产利用水平。完善国家种质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支持创新种质资源上市交易、作价入股。加强生物资源国际交流合作,鼓励企业对重要种质资 源和产品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十五)规范生物资源安全共享。加强生物资源安全管理。强化生物资源安全监管,制定完善 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目录。完善生物资源数据库建设,加强 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等重要生物资源的保护。规范生物资 源分级分类应用原则。完善生物资源信息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和 动态分析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我国生物资源的影响,保障我国 生物资源安全和动态稳定。建立国家层面生物资源共享体系。推进生物资源受控共享和 安全交换,推进生物资源在科学研究、工业生产、临床诊疗等领 域的应用。建立统一的资源数字信息管理接口标准,实现跨地 区、跨类型的资源数据集成及无缝连接,提高生物资源共享和生 物数据高效利用能力。统筹实现我国生物数据资源统一汇交共享。专栏 6生物资源保藏开发工程1.生物资源保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物资源本底调查和评估,构建生物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图书馆”,建设一批生物资源高标准保藏库,完善生物资源分级分类保护名录,建设动植物保护区和繁育基地。2.优化种质资源。建立优异种质资源的筛选和创新利用评价体系,支撑繁育和新品种培育。创新生物资源利用技术,提升优质基因标记开发、极端环境微生物获取、基因优化及工程化改造等技术,实现高效、快速、定向培育一批优质种质资源。六、加快建设生物安全保障体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中华 民族永续发展,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乃至 重塑世界格局的重要力量。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生物安全建 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落实生物安全 法,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 同配合的原则,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 高国家生物安全保障能力,切实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十六)完善基础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国家生物安全保障体系。 加强战略性、前瞻性研究谋 划,完善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 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生物安全治理机制,强化各级生物安 全工作协调机制。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环节全面 发力,健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加强生 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物安全 风险防范意识。夯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基层基础,打好生物 安全风险防控人民战争。盯牢抓紧生物安全重点风险领域,强化 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集约化建设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生物信息、人类遗 传资源保藏、菌(毒)种保藏、动植物遗传资源保藏等国家战略资源平台。围绕人口健康、检验检疫、国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坚持总量调控、因需布局、动态调整,统筹布局建设高级别生物安 全实验室。加强对国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严格 执行有关标准规范,严格管理实验样本、实验动物、实验活动废 弃物。加强对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和残留的管理。提升应急物资储备、生产和调度效能。加强应急物资和能力储备,强化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建立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物 资储备体系和采购供应体系,建设特需生物药品应急生产基地, 完善使用调配、定期轮换、动态储备制度,确保储备产品质量。 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各类平台资源,实时掌握重点物资的供需数 据。优化重要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布局。加强对各类生物安全风险监管。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对涉及生物安全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 因子等实施追溯管理。严格开展实验活动及临床应用中利用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和生物医学新技术的风险评估。加强科研项目伦 理审查和科学家道德教育,普及生命伦理和生物安全观念。加强 入境检疫,强化潜在风险分析和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强化特殊物 品等的出入境安全管理,严防境外动植物疫情传入和外来物种入 侵,坚决守牢国门关口。对已经传入并造成严重危害的,要摸清 底数,“一种一策”精准治理,有效灭除。强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科技支撑。加快推进生物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推进生物安全领域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科技力量,健全生物安全科研攻关机制。加强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的病毒溯源、传播路径和机理等基础研究。加强检测试 剂、治疗药物、疫苗、医疗设备等科研攻关,推动科研与临床应 用紧密结合,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加快重大疫情防控相关疫苗、 中西医药品、检测试剂等产品的审评审批,提高监管系统信息化 水平。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健全执业人员培养、 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十七)加强重大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健全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机制。健全重大疫情联防联控 机制,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和军地协同防控合作,及时采取管控 措施。建设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 治保障和科技支撑,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能力保障,切实提高应 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 体系,完善城乡基层治理,重点强化基层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 设,完善传染病智慧监控网络系统,健全流行病学及疫情溯源调 查队伍。完善各类疫情监测预警防控体系。织牢织密生物安全风险监 测预警网络,健全监测预警体系,重点加强基层监测站点建设, 提升末端发现能力。快速感知识别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动植物 疫情、微生物耐药性、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等风险因素,做到早发 现、早预警、早应对。实行积极防御、主动治理,坚持人病兽 防、关口前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兽共患病的传播路径。加强国际卫生港创建工作,强化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加强口岸智能化和现代化建设,完善口岸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 统,健全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口岸传染病监测预 警中心建设。理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制机制,明确机构定 位,提升专业能力,夯实基层基础。构建动植物疫情网络直报和 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各级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中心建 设,构建各类生态类型区域的监测网络。提升各类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重大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快速应急响应机制,规范重大生物安全事件 发生后的组织管理、应急处置、救援保障、事后恢复、舆论应对 等工作。强化生物安全应急处置全国“一盘棋”,形成属地处 置、垂直管理、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应急处置机制。加快制定 分领域、分区域的生物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增强生物安全事件快 速响应、各方协同、高效处置能力。加强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 建设,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达标建设,统筹布局 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满足新形势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对和重大疾病防治需要。七、努力优化生物领域政策环境遵循生物科技发展规律,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协同发 力,持续深化技术创新、行业监管、市场应用等领域改革,加大 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投入,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制度框架,加 快形成有利于生物经济创新发展的政策环境。(十八)完善市场准入政策。进一步健全药品和医疗器械优先审批政策,鼓励新药境内外 同步研发申报。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优化许可持 有人变革程序和要求。加快推进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完善委托 生产管理,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优化疫苗、新药、创新医疗器械 审评流程,完善审评决策机制,探索真实世界数据在审评审批中 的应用。优化新食品原料、添加剂、微生物等准入审批,统一市 场准入标准和审查制度。探索建立符合中药特色的新药开发和审 批体系。研究建立基于环境风险评估的生物产品、生物技术环境 准入制度,切实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十九)扩大市场应用空间。完善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药品、医疗服务 项目和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完善生物基可降 解材料评价标准和标识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将新药和医疗器 械相关费用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完善药品采购政策,深化药品、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改革,推动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质 量监督、供应保障等政策协同。改进临床用药政策,鼓励使用性 价比高的新药。完善医院配置和采购政策,建立公立医疗机构的 医疗器械配备标准。(二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落实药品数据保护制度,依法保护药品临床试验数据和 非临床数据。加大对我国生物资源的保护力度,健全生物遗传资 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制度。支持发展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全链条运营服务,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与科 技成果的转化实施。推动建立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助力培育 高价值专利。(二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统筹利用各级 各类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生物经济发展,加大对生物相关科技创新 和产品服务的支持力度。继续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 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鼓励地方建立健全生物质能财政 补贴政策。成立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生物多样 性保护事业。(二十二)强化金融支撑服务。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 等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大力支持创新型生物技术企业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集聚,利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外资力量,解决 企业研发和生产所需资金。加强生物企业上市培育,进一步加大 对生物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支持力度,吸引优质生物企业 在主板和科创板上市。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 小生物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支持银行研发更多与生物经济特 点相适应的信贷产品。(二十三)加强人才梯队建设。支持前沿交叉学科体系建设,鼓励生命科学与医学、物理、工程、信息、化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培养生命科学复合型人才。深入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 2.0”,重点在生命科学等 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围绕重点高校建设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培养 生物领域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原始创新人才、工程化开发人才、 高技能人才。支持大型生物技术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鼓励企 业参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项目,组建专业药物临床医院和研 究型医院,建立“厂中校”、“校中厂”等校企合作基地。(二十四)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全球治理,同国际社会携手应对日益严峻 的生物安全挑战,加强生物安全政策制定、风险评估、应急响 应、信息共享、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双多边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全 球公共卫生治理,推动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建立更加高 效共赢的国际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合作模式,共同构建人类卫生 健康共同体。推动国际药品审批监管合作,加快推动我国医药产 品实现国际化。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 导人峰会精神,推动制定“2020 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为 世界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二十五)推动政策先行先试。用好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药品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分 中心,鼓励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在细胞治疗、 中药和中医医疗器械注册监管等领域开展改革试点。结合生物经 济创新发展高地建设和新一轮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选择产业基础好、市场主体活、辐射带动强的城市,建设若干生物经济先导区,先行先试科技创新、准入与监管、市场应用、金融创新、价 格、对外合作等生物经济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举措,充分集聚国内 外高层次创新资源,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专栏 7生物经济先导区建设行动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区域,以城市为载体布局建设生物经济先导区,围绕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环保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和改革试点,引领我国生物经济发展壮大。生物经济先导区重点是探索构建适应生物经济时代的前瞻性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体系,集中建设凝聚高层次人才、实现创新突破的科技与产业创新平台,通过合作园区、离岸科技孵化器等方式深化国际合作。八、保障措施(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 领导贯彻到发展生物经济的全过程。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强化对生 物经济发展的统筹,健全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 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药 监等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推动生物经济发展的重大规 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二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生物技术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认知接受程度,建设一批生物技术科普平台,营造有利于公众客观、科学理解生物技术的人文社会环境。支持举办国际性生物经 济高端论坛,提高我国生物经济影响力。鼓励国家高端智库(试 点)单位牵头,联合有关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媒体等各 方力量,加强生物经济发展智力支撑,推动开展生物经济立法、 监管、政策、统计等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对生物经济政策的解 读。推动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相结合,加强生物经济重大问题争 端协商。(二十八)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物经济发展工作,加强地 方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切实抓好本规划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化政策措施,推 动本规划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 任务落实,加快制定配套政策,共同推动生物经济发展壮大,把 生物安全工作责任落到实处。本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 大政策和重大项目要按程序报批。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 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2022-05-10
详情“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
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一、规划背景 “十三五”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作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启动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持续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重大疾病防治成效显著,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从10.25%提高到23.15%,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74元,多数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发病率降至历史最低水平,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呈现下降趋势。重点人群健康服务不断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转运体系基本建立,儿童青少年近视监测和干预持续加强,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全部取消,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0%和70%左右;基本药物数量从520种增加到685种,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形成常态化机制,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价格平均下降53%;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序推进;社会办医稳步发展,健康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健康扶贫任务全面完成,832个脱贫县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全面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部脱贫县并向乡镇卫生院延伸,历史性消除脱贫地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空白点”;大病专项救治病种扩大到30种,高血压等4种慢性病患者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00多万贫困患者得到分类救治,近1000万因病致贫返贫户成功脱贫,基本医疗有保障全面实现。中医药服务体系持续完善,独特优势日益彰显。经过努力,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2015年至2020年,人均预期寿命从76.34岁提高到77.93岁,婴儿死亡率从8.1‰降至5.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10.7‰降至7.5‰,孕产妇死亡率从20.1/10万降至16.9/10万,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下降到27.7%。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仍面临多重疾病威胁并存、多种健康影响因素交织的复杂局面。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处于大流行状态,新发突发传染病风险持续存在,一些已经控制或消除的传染病面临再流行风险。慢性病发病率上升且呈年轻化趋势,患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人数逐年增多,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职业健康等问题仍较突出。同时,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康复、护理等需求迅速增长。优生优育、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亟待加强。需要加快完善国民健康政策,持续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推动发展方式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二)基本原则。健康优先,共建共享。加快构建保障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制度体系,推动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完善政府、社会、个人共同行动的体制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预防为主,强化基层。把预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聚焦重大疾病、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和重点人群健康,强化防治结合和医防融合。坚持以基层为重点,推动资源下沉,密切上下协作,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提高质量,促进均衡。把提高卫生健康服务供给质量作为重点,加快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不断提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缩小城乡、区域、人群之间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健康水平差异。改革创新,系统整合。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破除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体制机制障碍。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重大风险防范处置能力。统筹预防、诊疗、康复,优化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服务。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促进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卫生健康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逐步健全,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应对能力显著提升,中医药独特优势进一步发挥,健康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人均预期寿命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提高1岁左右,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同比例提高。 ——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建成能有效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应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形势需要的强大公共卫生体系,早期监测、智能预警、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综合救治能力显著提升。 ——一批重大疾病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结核病发病率进一步降低,寄生虫病、重点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病危害持续得到控制和消除,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心理相关疾病发生的上升趋势减缓,严重精神障碍、职业病得到有效控制。 ——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分级诊疗格局逐步构建,中医药特色优势进一步彰显。 ——医疗卫生相关支撑能力和健康产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适应行业特点的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健全,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健康服务、医药制造等健康产业持续发展。 ——国民健康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保障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制度体系和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卫生健康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主要发展指标展望2035年,建立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体系,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完善,人均预期寿命达到80岁以上,人均健康预期寿命逐步提高。三、织牢公共卫生防护网(一)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定位,强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军民融合、防治结合、全社会协同,强化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下级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协同,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落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管理服务职责,完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与城乡社区联动机制,夯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基础。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建立完善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和监督监管相互制约的机制。探索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医疗联合体工作,推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县域医共体协同发展。持续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项目,优化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实行科学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提高防治结合和健康管理服务水平,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强化公共卫生信息系统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协同。充分发挥国家监测预警信息平台作用,探索建立跨区域疫情监测站点,实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分析、集中研判、及时报告。研究建立完善新发未知传染病多点触发预警机制,依托公共卫生、动物疫病、口岸检疫、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系统拓展信息报告渠道,打通科研院所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渠道,开通社会公众主动报告渠道。压实信息报告责任,明确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具体要求。健全风险评估方法和制度,提高监测分析、综合评价和潜在隐患早期识别能力。(三)健全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发挥集中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测预警、发现报告、风险评估、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等环节职责清晰、无缝对接,确保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构建分层分类、高效实用的应急预案体系。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决策主体和处置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及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提升医务人员早期识别和应急处置水平,完善首诊负责、联合会诊等制度和处置流程,提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处置能力。完善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依托大型综合医院,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卫生应急队伍,提高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国家救援力量整体调动与支援机制。(四)提高重大疫情救治能力。全面提高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感染性疾病科和发热门诊、留观室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急诊、重症、呼吸、检验、麻醉、消化、心血管、护理、康复等专科服务能力。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依托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发挥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作用,提高辐射带动能力。提高中医疫病防治能力。进一步完善地市级传染病救治网络,提高县级医院传染病检测和诊治能力。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能力。提升边境地区执法执勤力量科学应对重大疫情能力。加强医疗机构应急物资配置,鼓励企业、机关单位和居民参与储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配协同联动机制。四、全方位干预健康问题和影响因素(一)普及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完善国家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构建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深入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普及,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开展健康县区建设,国家和省级健康县区比例不低于40%。进一步推进健康促进医院建设,二级以上医院中健康促进医院比例不低于50%。持续推进中小学健康促进专项行动,深化学校健康教育改革,切实保证学校健康教育时间,提升健康教育教学效果。推行健康生活方式。全面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推进“三减三健”(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实施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倡导树立珍惜食物的意识和养成平衡膳食的习惯,推进食品营养标准体系建设,健全居民营养监测制度,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人群营养干预。开展控烟行动,大力推进无烟环境建设,持续推进控烟立法,综合运用价格、税收、法律等手段提高控烟成效,强化戒烟服务。加强限酒健康教育,控制酒精过度使用,减少酗酒。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深化体卫融合,举办全民健身主题示范活动,倡导主动健康理念,普及运动促进健康知识。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公共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共享,提高健身步道等便民健身场所覆盖面。保障学校体育课和课外锻炼时间。落实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推动国民体质监测站点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在有条件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科学健身门诊。针对特殊人群开展体育健身指导,加强非医疗健康干预,建立完善运动处方库,推进处方应用。(二)加强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地方病防控。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完善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坚持多病共防,进一步加强流感、登革热等重点传染病监测和分析研判,统筹做好人感染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等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有效防控霍乱、手足口病、麻疹等重点传染病疫情。强化鼠疫自然疫源地、重点地区和疫源不明地区动物间鼠疫的监测、疫源性调查、风险评估和及时处置,加强区域鼠疫联防联控。继续将艾滋病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有效落实宣传教育、综合干预、检测咨询、治疗随访、综合治理等防治措施。全面实施病毒性肝炎防治措施,开展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全面落实结核病防治策略,加强肺结核患者发现和规范化诊疗,实施耐药高危人群筛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加大肺结核患者保障力度。实施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狂犬病、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综合治理,加大动物源头防控力度。强化疫苗预防接种。加强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监测。稳妥有序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加强全流程管理,确保接种安全,逐步提高人群接种率。做好流感疫苗供应保障,推动重点人群流感疫苗接种。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加强免疫规划冷链系统管理,提升追溯能力。加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力度。巩固重点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成果。在血吸虫病流行区坚持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加强黑热病等虫媒传染病防控,实施包虫病综合防治策略,持续保持消除疟疾状态。完善地方病防控策略,确保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持基本消除燃煤污染型氟砷中毒、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危害,有效控制饮水型氟砷中毒、饮茶型地氟病和水源性高碘危害。(三)强化慢性病综合防控和伤害预防干预。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策略。加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到2025年覆盖率达到20%。提高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重大慢性病综合防治能力,强化预防、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早诊早治适宜技术按规定纳入诊疗常规。针对35岁以上门诊首诊患者,积极推进二级以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血压普查工作。在医院就诊人群中开展心脑血管疾病机会性筛查。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设置免费自助血压检测点,引导群众定期检测。推进“三高”(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共管,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达到65%以上。将肺功能检查纳入40岁以上人群常规体检,推行高危人群首诊测量肺功能,提升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和干预能力。多渠道扩大癌症早诊早治覆盖范围,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普遍开展重点癌症机会性筛查。以龋病、牙周病等口腔常见病防治为重点,加强口腔健康工作,12岁儿童龋患率控制在30%以内。强化死因监测、肿瘤随访登记和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健康危险因素监测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完善慢性病健康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推动防、治、康、管整体融合发展。加强伤害预防干预。完善全国伤害监测体系,拓展儿童伤害监测,开发重点伤害干预技术标准和指南。实施交通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减少交通伤害事件的发生。加强儿童和老年人伤害预防和干预,减少儿童溺水和老年人意外跌倒。完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加强召回管理,减少消费品安全伤害。(四)完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心理健康。健全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心理援助热线的建设与宣传,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加强抑郁症、焦虑障碍、睡眠障碍、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老年痴呆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完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推广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多渠道管理服务。按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救治救助综合保障。提高常见精神障碍规范化诊疗能力,鼓励上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开展远程服务。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衔接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模式。(五)维护环境健康与食品药品安全。加强环境健康管理。深入开展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基本消除劣Ⅴ类国控断面和城市黑臭水体。加强噪声污染治理,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加强噪声对心脑血管、心理等疾病的健康风险研究。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持续推进北方地区城市清洁取暖,加强农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开展新污染物健康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强化公共场所及室内环境健康风险评价。完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监测体系和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探索建立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健康影响评估技术体系。开展药品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研究。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源头分类和管理,加快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加强排放物中粪大肠菌群、肠道病毒等指标监测。提升居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构建各方积极参与、协作共建健康环境的格局。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评估。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体系和食品安全技术支持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实施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专项行动,加快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建成涵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最严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提高食品污染物风险识别能力。全面提升食源性疾病调查溯源能力。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完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质量和疗效评价体系。构建药品和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机制,推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重点类别来源可溯、去向可追。稳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推进卫生城镇和健康城镇建设。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城镇创建,优化评审流程,引导推进全域创建和城乡均衡发展。总结推广健康城市试点的有效经验,打造一批健康城市样板,创造健康支持性环境。广泛开展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细胞(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建设,培育一批健康细胞建设特色样板。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完善城乡环境卫生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推行县域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建立健全农村村庄保洁机制和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选择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推进农村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研发干旱寒冷地区卫生厕所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强中西部地区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加强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务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强化以环境治理为主、以专业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创新社会动员机制。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与传染病、慢性病防控等紧密结合,通过爱国卫生月等活动,加大科普力度,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等陋习,推广分餐公筷、垃圾分类投放等生活习惯。促进爱国卫生与基层治理工作相融合,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推广居民健康管理互助小组、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环境卫生红黑榜、积分兑换等经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培育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志愿者队伍,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五、全周期保障人群健康(一)完善生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优化生育服务与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服务。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制度。发挥计生协会组织作用,深入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动态调整扶助标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完善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备案登记、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等制度,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研究制定托育从业人员学历教育和相关职业标准,提高保育保教质量和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托育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鼓励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家庭育儿指导服务。支持“互联网+托育服务”发展,打造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网络平台及直播教室,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二)保护妇女和儿童健康。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提供优质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提升计划,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婚前保健,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为拟生育家庭提供科学备孕指导、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增补叶酸指导服务,加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到2025年,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不低于80%,产前筛查率不低于75%,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8%以上。强化先天性心脏病、听力障碍、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重点疾病防治,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做好不孕不育诊治服务。支持妇幼保健机构整合预防保健和临床医疗服务。加强妇女健康服务。发展妇女保健特色专科,提高服务能力,针对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的健康需求,提供女性内分泌调节、心理、营养等预防保健服务以及妇女常见疾病治疗等涵盖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的整合型医疗保健服务。促进生殖健康服务,推进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防治,进一步提高筛查率和筛查质量。促进儿童和青少年健康。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开展婴幼儿养育专业指导,加强婴幼儿辅食添加指导,实施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计划,降低儿童贫血患病率和生长迟缓率。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完善儿童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儿童友好医院,加强儿科建设,推动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儿童保健和医疗服务。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贫血、视力不良、肥胖、龋齿、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听力障碍、脊柱侧弯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和干预。指导学校和家长对学生实施防控综合干预,抓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强化儿童孤独症筛查和干预。推广青春健康教育工作,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统筹推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卫生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对辖区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开展儿童健康综合发展示范县(市、区、旗)创建活动。(三)促进老年人健康。强化老年预防保健。开发老年健康教育科普教材,开展老年人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做好老年健康教育。加强老年期重点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健康管理,到2025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65%以上。实施老年人失能预防与干预、老年人心理关爱、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和老年痴呆防治等行动,延缓功能衰退。提升老年医疗和康复护理服务水平。推动开展老年人健康综合评估和老年综合征诊治,促进老年医疗服务从单病种向多病共治转变。到2025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以上。完善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长期照护服务模式。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服务能力,开展老年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等开展合作。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提升医养结合发展水平。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服务。进一步增加居家、社区、机构等医养结合服务供给。鼓励农村地区通过托管运营、毗邻建设、签约合作等多种方式实现医养资源共享。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四)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强化职业健康危害源头防控和风险管控。建立健全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估制度,扩大主动监测范围,到2025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开展尘肺病筛查和新兴行业及工作相关疾病等职业健康损害监测。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信息及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构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预测预警和监管机制,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强化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鼓励企业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诊断和救治保障。健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优化诊断鉴定程序。强化尘肺病等职业病救治保障,实施分类救治救助,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尘肺病患者,按规定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加强职业健康促进。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健康管理,加强职业健康管理队伍建设,提升职业健康管理能力。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倡导健康工作方式,显著提升工作相关的肌肉骨骼疾病、精神和心理疾病等防治知识普及率。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培育一批健康企业特色样板。深入开展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五)保障相关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保持现有健康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调整优化支持政策,健全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精准健康帮扶机制。加大对脱贫地区、“三区三州”、原中央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区等县级医院支持力度,鼓励开展对口帮扶、合作共建医疗联合体,重点提高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加强脱贫地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达标提质建设,支持采用巡诊派驻等方式保障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覆盖面,确保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空白点”持续实现动态清零。结合脱贫地区实际,推广大病专项救治模式,巩固并逐步提高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和服务质量。维护残疾人健康。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全面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服务,完善医疗机构无障碍设施,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和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建成康复大学,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康复人才。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提升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质量。建立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心理健康工作,做好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贯彻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继续开展防盲治盲,推动实施全面眼健康行动。继续推进防聋治聋,提升耳与听力健康水平。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一)优化医疗服务模式。推行预约诊疗和日间服务。建立健全预约诊疗制度,全面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检查检验集中预约服务,有序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推动三级医院日间手术等服务常态化、制度化,逐步扩大日间手术病种范围,稳步提高日间手术占择期手术的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医院设置日间病房、日间治疗中心等,为患者提供日间化疗、日间照射治疗等服务。推广多学科诊疗。针对肿瘤、多系统多器官疾病、疑难复杂疾病等,推动建立多学科诊疗制度。鼓励将麻醉、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药学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多学科诊疗团队,提升综合诊治水平。鼓励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方式设置服务协调员,在患者诊疗过程中予以指导协助和跟踪管理。创新急诊急救服务。优化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继续推进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新生儿和儿童救治等中心建设,为患者提供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和一体化综合救治服务,提升重大急性疾病医疗救治质量和效率。完善智能化调度系统,推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与院内急诊有效衔接,实现患者信息院前院内共享,构建快速、高效、全覆盖的急危重症医疗救治体系。强化医防融合。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高血压和Ⅱ型糖尿病为切入点,实施城乡社区慢病医防融合能力提升工程,为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1—2名具备医防管等能力的复合型骨干人员,探索建立以基层医生团队为绩效考核单元、以健康结果和居民满意度为导向的考核体系。推动预防、治疗、护理、康复有机衔接,形成“病前主动防,病后科学管,跟踪服务不间断”的一体化健康管理服务。(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健全国家、省、市三级质控组织体系,完善覆盖主要专业和重点病种的质控指标。完善国家、省、医疗机构三级感染监测体系,逐步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监测。完善诊疗规范和技术指南,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可以在有条件的医疗联合体内探索建立一体化临床路径,为患者提供顺畅转诊和连续诊疗服务。优化护理服务。健全护理服务体系,增加护士配备。强化基础护理,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责任制整体护理,开展延续护理服务。进一步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逐步实现二级以上医院全覆盖。通过培训、指导、远程等方式,在医疗联合体内将优质护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延伸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完善覆盖全国二级以上医院的合理用药监测系统,逐步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监测。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以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其他重点监控药物等为重点,加强用药监测和合理用药考核,抗菌药物使用强度符合规定要求。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推进药品使用监测和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开设合理用药咨询或药物治疗管理门诊,开展精准用药服务。推动医疗联合体内药学服务下沉,临床药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合理用药水平,重点为签约服务的慢性病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严格落实医院安保主体责任,健全涉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系统、科学、智慧的医院安全防范体系。建立完善医警数据共享和联动处置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加强医疗服务人文关怀,大力推行医务社工、志愿者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三)加快补齐服务短板。巩固提升基层服务网络。把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全局统筹推进,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采取派驻、邻村延伸服务、流动巡诊等方式,保障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开展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提升血液供应保障能力。完善采供血网络布局。巩固血液核酸检测全覆盖成果。建立血液应急保障指挥平台,健全巩固常态化全国血液库存监测制度和血液联动保障机制,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力度,提升献血率。七、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一)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中医药健康促进行动,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提升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优势专科和县级中医医院特色专科服务能力,力争全部县级中医医院达到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丰富中医馆服务内涵,促进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应用。探索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优势的康复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国家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协作工作机制与模式。推进中医药博物馆事业发展,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推动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二)夯实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基础。开展中医药活态传承、古籍文献资源保护与利用。提升中医循证能力。促进中医药科技创新。加快古代经典名方制剂研发。加强中药质量保障,建设药材质量标准体系、监测体系、可追溯体系。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全科医生、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培训机制。八、做优做强健康产业(一)推动医药工业创新发展。鼓励新药研发创新和使用,加快临床急需重大疾病治疗药物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加快构建药品快速应急研发生产体系,针对新发突发传染病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应急需求,加强对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急研发、检验检测、体系核查、审评审批、监测评价等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建立国家参考品原料样本和病患信息应急调用机制,完善药品紧急研发攻关机制。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对符合要求的创新药、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和医疗器械、罕见病治疗药品等,加快审评审批。强化对经济实惠的精神疾病药物和长效针剂的研发攻坚。(二)促进高端医疗装备和健康用品制造生产。优化创新医疗装备注册评审流程。开展原创性技术攻关,推出一批融合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高质量医疗装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医疗装备应用推广基地,打造链条完善、特色鲜明的医疗装备产业集群。完善养老托育等相关用品标准体系,支持前沿技术和产品研发应用。围绕健康促进、慢病管理、养老服务等需求,重点发展健康管理、智能康复辅助器具、科学健身、中医药养生保健等新型健康产品,推动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进入临床试验。推进智能服务机器人发展,实施康复辅助器具、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三)促进社会办医持续规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促进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等独立设置机构规范发展,鼓励有经验的执业医师开办诊所。增加规范化健康管理服务供给,发展高危人群健康体检、健康风险评估、健康咨询和健康干预等服务。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促进社会办医规范发展。(四)增加商业健康保险供给。鼓励围绕特需医疗、前沿医疗技术、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应用以及疾病风险评估、疾病预防、中医治未病、运动健身等服务,增加新型健康保险产品供给。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管理式医疗试点,建立健康管理组织,提供健康保险、健康管理、医疗服务、长期照护等服务。在基本签约服务包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差异化、定制化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探索将商业健康保险作为筹资或合作渠道。进一步完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支持政策。搭建高水平公立医院及其特需医疗部分与保险机构的对接平台,促进医、险定点合作。加快发展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责任险和运营相关保险。(五)推进健康相关业态融合发展。促进健康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产业融合发展,壮大健康新业态、新模式。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业态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强化国有经济在健康养老领域有效供给。推动健康旅游发展,加快健康旅游基地建设。选择教学科研资源丰富、医疗服务能力强、产业实力雄厚的城市或区域,以高水平医院为基础,完善综合协同政策,打造健康产业集群。九、强化国民健康支撑与保障(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加强城市医疗集团网格化布局管理,整合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网格内居民提供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加快推动县域综合医改,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发展。稳步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衔接,提高签约服务质量。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相关疾病诊疗中的职责分工、转诊标准和转诊程序,形成连续通畅的双向转诊服务路径。推动三级医院提高疑难危重症和复杂手术占比,缩短平均住院日。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健全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审计和信息公开机制,推动医院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全面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持续优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方法。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和崇高职业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推进优抚医院改革发展。提高监管场所医疗机构专业化水平。深化相关领域联动改革。发挥好福建省三明市作为全国医改经验推广基地的作用,加大经验推广力度,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加快推进综合改革。健全全民医保制度,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病种分值付费,对于精神病、安宁疗护和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推进按床日付费,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扩大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落实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完善短缺药品监测网络和信息直报制度,保障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健全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服务要素准入、质量安全、公共卫生、机构运行、医疗保障基金、健康养老、托育服务和健康产业等的监管。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提升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构建更为严密的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深入开展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二)强化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医教协同,推进以胜任力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医学专业结构。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支持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强化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培训,深入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开发退休医务人员人力资源,支持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在职或退休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开办诊所。加强乡村卫生人才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疾控骨干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等核心能力。完善公共卫生人员准入、使用和考核评价等机制。加强职业卫生复合型人才培养。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和配备使用。改革完善医务人员评价机制,坚持分层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增加临床工作数量和质量指标,探索试行成果代表作制度,淡化论文数量要求。(三)加快卫生健康科技创新。推进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基地建设。新布局一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形成覆盖全国的协同研究网络。加强疾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科研攻关体系与能力建设,汇聚力量协同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全链条研究。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卫生健康领域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启动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十四五”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实施“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等重大项目以及“常见多发病防治研究”、“生育健康及妇女儿童健康保障”等重点专项。健全涉及人的医学研究管理制度,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管理。加快推广应用适合基层和边远地区的适宜医疗卫生技术。完善审批程序,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强化运行评估和监管。完善高级别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运行评价和保障体系,完善国家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实验细胞等可培养物保藏体系。(四)促进全民健康信息联通应用。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建设互联网医院,为签约服务重点人群和重点随访患者提供远程监测和远程治疗,推动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医疗联合体运用互联网技术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优化“互联网+”签约服务,全面对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逐步接入更广泛的健康数据,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推动“互联网+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管理”,实现慢性病在线复诊、处方流转、医保结算和药品配送。推广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第五代移动通信(5G)、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实现智能医疗服务、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等。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保留传统服务方式,着力解决老年人等群体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问题。构建权威统一、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完善全民健康信息核心数据库,推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接入和数据共享。探索建立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监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数据共享。研究制定数据开放清单,开展政府医疗健康数据授权运营试点。严格规范公民健康信息管理使用,强化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五)完善卫生健康法治体系。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加快推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构建系统完备的卫生健康法律体系。加快完善医疗卫生技术标准体系,针对“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新业态加快标准制修订。加强普法宣传。持续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六)加强交流合作。全方位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国际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完善政策对话与协作机制,深入参与相关国际标准、规范、指南等的研究、谈判与制定。健全跨境卫生应急沟通协调机制。完善我国参与国际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深化中医药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卫生健康合作,推进健康丝绸之路建设。创新卫生发展援助与合作模式。深化与港澳台地区卫生健康交流合作。十、强化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及时细化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国民健康政策,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加快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突出健康目标指标、公共政策制定实施中向健康倾斜、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健康发展需要。(二)动员各方参与。强化跨部门协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各企(事)业单位、学校、村(社区)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相关行业学会、协会等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将卫生健康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引导群众主动落实健康主体责任、践行健康生活方式。(三)做好宣传引导。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宣传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做好信息发布,加强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四)强化监测评价。健全卫生健康规划体系,加强不同层级规划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测评价机制,加强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对规划实施进行年度监测和中期、末期评估,及时发现和统筹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2022-04-27
详情临平区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我区“融沪桥头堡、未来智造城、品质新城区”战略定位,以争创共同富裕示范区样板为牵引,高水平建设“数智临平·品质城区”,特制定本意见。一、实施“领跑计划”,培育行业领军企业(一)助力“雏鹰”企业,创新赋能快速成长“雏鹰”企业是指年度营收1亿元(不含)以下,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的主导产业,且满足营收增幅或研发投入等认定条件,具有增长快、潜力大等特点的工业或服务业企业,择优不超过100家,列为当年雏鹰企业,享受如下政策:1.研发补助。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房租补贴。在区内租用楼宇、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实际发生额的80%给予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3.贷款贴息。对企业三个月以上的银行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当年发生贷款额度的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支持“鲲鹏”企业,打造标杆示范引领符合上市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者年度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信企业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鲲鹏”企业(时尚企业年度销售额超过3亿元);年度销售额1亿元-5亿元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经审定可认定为“准鲲鹏”企业。享受如下政策:4.支持加大项目投入。企业实施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智能制造项目的,按其投资额给予25%的资助。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企业在存量工业用地上通过技术改造新建产业用房或开发地下空间的,按照新增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支持加强科技创新。企业实施研发项目的,按其“上年度加计扣除后的研发投入×80%”为基数同比增量部分的30%予以补助,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者承担省级以上重大课题、项目的,再追加10个百分点。对企业在国内外因专利维权而产生费用的,按实际发生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获补助100万元,当年度最高可获补助500万元。对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6.支持企业规模能级提升。对年营收首次达到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0万元、1500万元、7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利用自有产业空间,招引产业链配套重点企业,每新招引1家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鼓励兼并重组区内低效工业企业,按不超过兼并重组额的20%给予资助。7.支持扩大企业影响力。对企业开展的品牌推广宣传费用按照年度费用实际支出超基数部分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参加经确认的国际、国内展览展会和经认定的国际性专业会议及论坛等活动(含线上),可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支持“凤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8.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对我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给予500万元奖励。境内上市分阶段奖励:列入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完成股改并报上市辅导后给予150万元奖励;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发行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后将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投资临平,按实际投资临平金额的5‰予以奖励。9.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培育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企业资产重组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转增股本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现金分红、股权转让所得政策期内再投资临平鼓励类产业项目,按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10.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支持区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50%以上投资临平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支持区内上市公司实施对外并购,对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1.支持区外上市企业落户。境内上市企业将上市主体的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境外上市企业将实际办公地以及境内经营主体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上述特别优质的企业,给予支持。12.支持区内外上市公司持股平台落地。上市公司将持股平台设在临平区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股权转让所得、分红形成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13.支持区内惠企政策提前兑现。为更好地支持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助推“凤凰”企业飞速发展,在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后,企业可申请提前兑现区内其他应享受的政策。对企业申请当年可兑现金额和今后两年根据政策条款进行测算的可兑现金额,予以提前兑现,并在企业上市后据实结算。企业终止上市后,应于终止上市日起一个月内归还提前兑现的政策。(四)打造“独角兽”企业,把握先发优势实现跨越发展认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入选新经济领域国际权威榜单的高速成长型企业为独角兽企业;符合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市场估值超过1亿美元的高速成长型企业为准独角兽企业。享受如下政策:14.鼓励加大研发投入。给予独角兽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最高30%补助,三年最高不超过1亿元;准独角兽企业按当年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研发投入特别大的优质企业,给予支持。研发补助期为三年。15.支持品牌宣传。对企业开展的品牌推广宣传费用给予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6.促进市场拓展。支持企业参加经确认的国际、国内展览展会和经认定的国际性专业会议及论坛等活动(含线上),可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7.推动产业链协调发展。对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8.鼓励加强自主创新。对企业在国内外发生因专利维权而产生费用的,按实际发生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当年度企业发生维权费用最高补助500万元。19.强化产业基金引导。产业基金优先对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进行支持,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实到资本金。投资后五年内,产业基金实现退出的,给予企业或团队产业基金超额收益部分一定比例的让利。二、构建新型产业体系,持续优化产业结构(五)推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20.促进绿色高效农业发展,强化农产品生产保供。(1)对农业企业实施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和现代种业发展项目,总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核定投资额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总投入10万元以上的农业“三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按核定投资额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2)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点)生态化、宜机化、标准化改造提升或改扩建项目且新增投资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按核定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对规模养殖场高标准实施技术集成、应用智能化先进设施设备等改装提升项目或实施渔牧旅融合发展项目创建示范养殖场的,且新增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按核定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0万元。(3)对区内稻麦实际收获总面积50亩(含)以上的主体,按照小麦350元/亩、水稻550元/亩进行补贴;对区内冬种油菜面积50亩(含)以上的主体,按实际收获面积给予200元/亩的补贴;对市级和区级“菜篮子”基地根据承包实种面积,按照叶菜基地300元/亩、常规蔬菜基地200元/亩进行补助。21.推进农业“机器换人”,着力提升数字化水平。(1)鼓励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建设。对投入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核定投资额4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对区内全年种植稻麦面积50亩(含)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按水稻实际机械化插秧面积给予100元/亩、机械化精量穴直播面积给予70元/亩的补贴。对区内冬种油菜面积50亩(含)以上的主体,按油菜实际机械化收割面积给予40元/亩的补贴。(2)支持种养殖基地数字化改造和数字农业工厂建设。对新增物联网、5G、云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设施设备(含软件开发)等总投入5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给予核定投资额50%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22.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打造都市现代农业。(1)支持区级现代农业园区规范化建设和提升改造。对新增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核定投资额4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2)支持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对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核定投资额25%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支持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对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3)支持企业通过网上销售临平区内品牌农副产品。对年度实际发生达到1000单以上且单笔金额高于10元的,按照快递费3元/单给予补助,对通过网上农博平台临平馆销售产品的企业,年度实际发生达到500单以上且单笔金额高于10元的,按照快递费4元/单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年度累计销售达200、500、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六)加快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23.省市“未来工厂”予以重点支持。对认定省级“未来工厂”项目的企业每个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认定市级“未来工厂”体系中的聚能工厂、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700万元、400万元、150万元奖励。24.积极发展智造新业态新模式。(1)支持企业围绕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共享化制造、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六大场景”建设,积极开展工厂物联网项目,对总投资(联网设备、外购技术和软件)在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项目给予总投资15%补助。(2)区内企业应用经认定的区内工业互联网平台产品,按工业APP和应用服务费总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3)对我区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为区内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技术咨询、整体解决方案设计、设备制作、维护服务的技术服务收入,每年按服务我区企业收入的5%给予资助,对列入省经信厅公布的数字化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追加资助2个百分点,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对列入区“未来工厂”培育第一、二梯队企业,委托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按照省级智能制造相关评价标准完成深度评估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5.企业实施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智能制造项目,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资助。(1)对购买单体生产设备(包括通过金融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生产设备)在3万元以上(时尚产业在1万元以上)、信息化应用设备在0.5万元以上,且总投资(设备、外购技术和软件,生命健康产业含GMP投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时尚产业项目总投资额降至200万元),按总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对经评定为智能制造项目的或列入国家、省、市各类试点示范、重点改造项目的,再追加资助4个百分点(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资助额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2)对于高端装备、生命健康、时尚产业等我区重点支持的未来产业及市级政策支持的重点产业再追加资助5个百分点,前述产业单个项目资助额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1亿元。26.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购置工业机器人。(1)对企业购置符合国家标准GB/T12643-2013要求的焊接机器人、运输机器人、码垛机器人、高端数控设备等工业机器人,按购置款的12%给予资助。(2)倡导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建立首台(套)产品应用激励机制,完善首台(套)产品扶持和保险补偿机制,对省级认定的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27.支持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追加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28.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1)单个项目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按设备实际投资额20%标准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申报企业列入区级以上重点用能及重点环境监测名单的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年用水量5000吨(含)以上须完成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2)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给予30万元奖励。(七)集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9.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 四个目标档次的主导产业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介咨询服务业、文创服务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鼓励企业上规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纳入统计的新上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而后连续三年在库,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30.引育优质龙头企业。(1)对于区外新引进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年度缴纳税金在3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其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继续对企业进行为期三年的支持,支持标准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2)对于区内新认定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介咨询服务业、文创服务业)年度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为期三年的支持,支持标准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31.大力发展楼宇经济。(1)大力引进区外企业入驻重点楼宇。对于新入驻重点楼宇的区外企业,年度缴纳税金在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结合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继续对企业进行为期三年的支持,结合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2)重点楼宇运营奖励。重点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实缴税金合计每满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招商机构当年区外新引进企业入驻重点楼宇,每满100万元税金奖励2万元。对落户满三年,累计引进30家企业、新增1亿元税收,行业竞争力强、有明确上市计划、建设资金有保障的楼宇运营商主体,可适当保障其用地需求。根据楼宇运营和服务、楼宇设施、楼宇招商、产业集聚、社会贡献等情况,开展商务楼宇星级评定,对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重点楼宇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星级楼宇每年评定一次,对星级提升楼宇予以补差奖励。32.鼓励电商企业壮大。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奖励金额结合地方贡献予以确定。33.鼓励企业电商运用。(1)委托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且线上纳税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的传统企业,对其基本托管服务费给予最高50%补助,单一企业最多3年,每年最高10万元。(2)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或跨境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的传统自营网店,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补助30%,每年最高20万元。(3)区内传统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B2B国际电商平台的,对平台年费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4)企业自建垂直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符合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或者年线上销售收入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独立商城、ERP系统等投入使用且有实绩的,按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5)经认定的区内培训机构,按学员区内就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每年最高30万元。34.支持跨境电商发展。(1)跨境电商出口额达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跨境快递费用补贴30%,每年最高30万元。(2)跨境电商出口额达100万美元(成为海关数据)以上的企业,使用海外仓产生的仓储、物流费用补贴30%,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补贴50%,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3)跨境电商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发生的海外推广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4)跨境电商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企业,按梯次给予10-50万元奖励。(5)对获得速卖通、亚马逊等国际跨境电商平台的国际性、全国性奖项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驻产业集群的金牌、银牌店铺给予2-3万元奖励。35.支持电商企业创新发展。对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电商企业或销售达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36.大力发展直播电商。(1)对优质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补助奖励;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区级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发展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每年100万元的奖励。(2)直播电商企业(含MCN机构)独家签约年纳税带货额5亿元以上顶级主播的,经认定后给予主播500万元奖励;独家签约年纳税带货额1000万元以上主播,按梯次给予主播5-20万元奖励。(3)区内企业委托第三方通过直播销售产品,年纳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跨境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的,对佣金给予10-20%补助,每年最高20万元;首次采用自播方式销售产品,且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采用自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按销售额给予一次性5-50万元奖励。(4)对于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10-5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知名直播电商平台官方颁发的国际性、全国性荣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鼓励区内企业举办直播电商行业重大活动,按照活动的规模、等级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5)对认定为“市级直播电商产业链(产业带、直播城、直播小镇)”的,给予链主单位300万元一次性奖励。37.大力培育发展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积极引进和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其入驻产业园及拓展区域起三年内,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当年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每1000万元奖励10万元。38.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1)提升商贸发展水平。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的公司制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0.5亿元、1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和住餐企业社零贡献在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且当年达到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含)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2)支持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对通过主管部门命名认定的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等,分别给予管理运营方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39.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1)对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区外新引进)重点文化企业(影视、动漫、游戏、数字内容企业),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2)对每年通过评审的重点文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新获得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文化(创)企业(重点项目)给予20-50万元一次性奖励;(3)鼓励文化与制造、科技、金融、旅游等融合发展。根据成长性、创新性和示范性,评选文化融合项目,按设施服务、人才引进、宣传推广、展示展销、文化知识产权购买等方面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4)支持文博会、动漫节及其他重大文创会展、论坛、赛事活动的开展,择优选择影响力较大的活动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高于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支持现代传媒业发展。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并在央视一套、央视其他频道及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分别按每集6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奖励出品方,单部电视剧每集40分钟以上,奖励集数以40集为限。同一部作品在电视台和视频网站等多种渠道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40.支持数字内容产业发展。(1)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音乐、动漫、影视、文学、视听等作品,发布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新媒体平台上,实际分成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每部作品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动漫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漫画作品,单部作品(出版物或版权授权)年销售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部作品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作品(不包括棋牌类游戏)年度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作品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4)对文化企业单部网络文学作品年度授权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版权收入的5%给予补助,单部作品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41.加快推进文旅融合和全域旅游发展。(1)鼓励团队旅游和会奖旅游。对组织区外团队来我区景区(点)旅游、文化演艺体验、住宿的旅行社,按旅行社年度送客量分档给予奖励,对引进境外过夜游客团队的旅行社,在原奖励基础上,再给予30元/人的奖励,单个旅行社全年最高80万元。对引进区外的大型会议、国际会议且营业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按规模大小标准,按营业额的5-8%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2)鼓励提升旅游品质。对新评定为3A级(三星级)及以上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经评定为米其林的餐厅,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经评定为黑珍珠的餐厅,按其钻级给予一次性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3)鼓励创建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对新评定为省级各类产业融合示范基地项目、金名片项目、文化和旅游IP,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市级及以上“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美食小镇,美食园(美食商业街),特色美食旗舰店、示范点、体验店,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市级及以上“微改造,精提升”示范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三、实施重点产业专项,增强经济发展动能(八)瞄准世界先进水平,聚焦重点和核心,加速生命健康产业集聚42.加大产业基金对生命健康重大项目支持力度。(1)10亿元-15亿元的固投项目,区产业基金按照固投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股权投资(最高投资1亿元-1.5亿元);15亿元-30亿元的固投项目,区产业基金按照固投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5%的比例进行股权投资(最高投资2.25亿元-4.5亿元)。(2)股权投资进度参照固投进度进行,至少分为三期出资;投资估值按照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予以确定,上市主体迁入我区的,区产业基金退出若有超额收益的,给予企业或团队产业基金超额收益部分一定比例的让利。43.标杆项目落户补贴。对世界500强、全球制药及医疗器械行业50强、经认定的细分行业龙头、行业独角兽在区内新设立的独立法人总部、研发中心,或新入驻的国际知名实验室,在满足相应条件后,给予实缴注册资本3%,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落户补贴,同一集团最多1家总部企业申请本补贴。44.加速创新突破。(1)研发有偿资助。对1类生物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下同)、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的创新药,2-5类生物制品、2类化学药、2-6类中药,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50%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亿元: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资助;顺利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还将分别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区生产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5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区生产的创新型2类医疗器械、3类医疗器械,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30%资助,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以上所资助资金待企业新一轮市场融资时,按最新估值转为股权。申请企业需承诺该企业作为所获临床试验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的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将该项目在本区进行产业化(化学药品在本区制剂生产),自获得资助之日起10年内不转让该项目,不迁离本区。(2)包容创新失败。对在国内临床试验研发费用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含Ⅱ期)后研究失败的创新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助:对1类生物制品、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的创新药,每个品种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的15%给予资助,经认定对Ⅱ、Ⅲ期临床试验研发费用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750万元扶持;Ⅱ、Ⅲ期临床试验合并进行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0万元。已得到杭州市生物医药项目研发资助或我区研发有偿资助的项目不享受该条款政策。(3)鼓励一致性评价。对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含审评结论为“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下同),按实际投入一致性评价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实际投入一致性评价费用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5.推动产品上市。(1)注册地址和销售结算在本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新增1类、2类、3类药品注册证书(不含已上市品种新增适应症),单个品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奖励;注册地址和销售结算在本区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新增2类、3类含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单个品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已得到杭州市生物医药项目研发资助或我区研发有偿资助的项目不享受该条款政策。(2)对注册地址和销售结算在本区的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的企业生产的,根据单个品种年度实际交易金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46.加强企业培育。对营收、融资情况等单项指标不满足要求,但至少一项1类新药已启动II期临床试验,或可证明企业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生物医药企业,可予以认定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47.完善公共服务。(1)鼓励省、市GCP、CXO、注册检验、MAH持证交易、知识产权交易、智慧医疗等公共服务平台在临平区设独立核算的分平台。对经认定的省、市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平台,按照不超过其核定研发设备、软件投入等新增投入的20%予以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2)对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研发服务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为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提供服务的,每年按实际对外服务累计金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机构对外服务补贴每年最高限额1000万元。(3)对医药流通企业,年度营业务收入超过在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奖励额度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4)加大临床试验和药品保险应用。鼓励相关保险机构提供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资助,单个保单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九)全面提升产业集群质效水平,打造一流时尚产业48.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对研发设计、检验检测、面料推广、供应链管理等各类服务平台面向区内时尚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上述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予以补助,单个合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购买经认定的区内平台的服务,每年按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49.鼓励优势企业并购重组。家纺、服装行业年度营收排名前十的优势企业并购区内中小时尚产业企业的,结合其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和资产交易产生的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50.鼓励企业加强设计品牌建设。(1)支持区内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参与国内外专业比赛。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服装设计比赛的最高奖项(或者前三名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2)获得过国际、国家、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时尚设计大赛前三个名次的,我区企业或者工作室且实质性运营满一年,年度营收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设计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对落户我区且在区内进行全国首发活动的知名服装设计机构,有关费用给予50%、最高50万元奖励。(4)对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区外新引进)重点时尚企业,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其进行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年实缴税收150万元以上的时尚企业,可参照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相关政策执行。(5)鼓励区内企业与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支持企业利用品牌授权商业模式加快转型升级,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授权的,给予其品牌授权费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5%、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在境外并购(收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且并购后在区内设立该品牌营销总部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51.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我区认定的服装设计师品牌企业,购买区内的小单化柔性定制(≤500件∕款)服务的,按实际支付定制费用的3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2.鼓励企业发展线上线下融合新零售,支持企业以大数据分析提前预测潮流趋势和消费者需求,以智慧门店新技术提升消费者体验、降低运营成本,以供应链网络提高反应速度、缩短供应链周期、减轻库存压力。对企业发展上述新零售模式所投入的费用超过100万元的,按项目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53.对认定的时尚产业企业获得的新增贷款按照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贴息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十)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快培育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业态、新动能54.加大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培育力度。支持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目录的工业互联网、5G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优质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研发中心等。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当年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后续两年内,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继续给予奖励。对参加中国工业互联网大赛获奖并落户我区的领军组企业,或精锐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即可享受上述同等政策。55.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项目。针对在工业互联网、5G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领域研发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6.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对通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云计算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17)、云隐私保护(ISO27018)等相关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57.支持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我区企业作为技术实施单位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经申报列入省、市经信部门发布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清单(建设清单)的项目(场景应用单位为省内企业),项目实施完成后,给予不高于项目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同时列入省、市清单,仅补助一次。58.支持数字化示范推广项目。支持数字化示范推广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应用、工业软件(工业APP)等数字经济相关示范项目,分别按荣誉等级高低一次性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多级荣誉,就高奖励。同一项目获同级荣誉,仅奖励一次。59.加快引育平台经济。(1)鼓励产业互联网和消费互联网平台持续做强,加速提升平台服务输出能力,产业基金优先对初创阶段的平台企业进行支持,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实到资本金;投资后五年内,产业基金实现退出的,最高给予企业或团队产业基金超额收益部分一定比例的让利。对同时满足年度交易额10亿元以上、平台年度服务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不含平台交易部分)的平台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2)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示范,对评定为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在项目资助外,再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60.支持消费新业态发展。对新增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新零售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其中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增区级认定的新零售门店,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其中单店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单店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临平开设市级以上的商业品牌首店,经认定给予商业综合体或运营方最高30万元奖励。61.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大投入、做大做强。(1)对新建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仅指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20%、最高1亿元的资助;对厂房建设中的洁净室(万级及以上)按装修工程费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针对集成电路领域的高端芯片和核心器件、关键设备、核心材料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集成电路研发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针对工程产品开展的流片,按其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50%或流片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3)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5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100万、200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分别给予200万、400万元、7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涉及多项业务的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年营业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确定其申报奖励的类别。(4)鼓励区内集成电路企业加大开拓市场力度,扩大市场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对集成电路企业销售的设备、材料、芯片,按照销售合同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5)支持企业和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第三代半导体等前沿半导体工艺平台、封装测试平台、可靠性检测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产业上下游协同创新。对平台总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十一)大力培育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62.支持企业规模增长。对当年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甲级升为施工综合资质、由乙级升为甲级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新落户我区的施工综合资质、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甲级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甲级资质建筑服务企业,成立下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63.支持企业税收增长。对建筑业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区内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万、2000万、3000万、5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20万、50万、100万元的奖励。64.支持企业打造品牌做优做强。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西湖杯”的,每项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65.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数字化改革应用。对企业承接的符合《浙江省装配式建筑标准》(DB33/T1165-2019)的新开工装配式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10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66.支持建筑业企业享受楼宇经济政策。四、强化要素支撑保障,营造创新创业生态(十二)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强化发展内生动力67.支持创新人才项目建设。对通过区级评审的海内外人才项目,研发阶段可享受三年最高60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最高1000平方米租金补助、最高1000万元的天使基金,产业化阶段享受三年最高500万元设备补助、最高1000平方米租金补助,以及最高按照企业实到资本金1:1投资的政策性直接投资基金。68.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予以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经上级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1:1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奖励)经费支持。69.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15%予以补助,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70.大力引培高新技术企业。对申请国高企认定,且通过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补助,对获得国高企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再给予4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71.支持争创科技奖项。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予以全额奖励,其他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省级科技进步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无奖励。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在我区实施产业化取得突出贡献(实现销售额5亿元以上或累计实缴税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追加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已通过区高层人才评定的个人获得上述奖项,按上述标准奖励其所在单位。72.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73.支持企业合作创新。以发放创新券和服务券形式,鼓励企业购买技术开发服务和专业中介服务,每年按实际支出费用的30%的给予补助,其中创新券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服务券每年最高补助3万元。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按上年度实付资金的20%予以补助,其中校企联合研究院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追加30个百分点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74.支持专利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专利产业化项目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1%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75.支持农社领域创新。对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应用及社会发展项目,每年择优确定不超过20个项目,按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分类,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76.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主体多元化、体系网络化、服务专业化、平台标准化、内容全面化的孵化载体及小微企业园集群。根据认定级别、运营面积、公共配套、服务能力、企业提质增效等情况,每年给予运营主体提质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年;给予综合考核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年。(十三)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培育质量品牌,强化标准引领,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77.鼓励知识产权发展。新获发明专利补助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78.强化知识产权引领示范作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国家优势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对从区外新引进已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经审核确认在有效期内的,按首次认定的同级标准给予奖励。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件。79.知识产权维权补助。区内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维权并获得成功的,按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80.强化知识产权运用。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备案审核认定,单项活动经费给予50%的资助,最高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成立知识产权联盟并经省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20万元。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20件以上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2次以上的,奖励20万元。8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82.鼓励争创政府质量奖和争创品牌。(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获得提名奖(创新奖)或同等奖项的,或个人(含提名)按正奖奖励金额减半奖励。(2)获得临平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30万奖励。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企业获得“浙江制造”认证证书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认证证书的,给予10万元奖励。83.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1)鼓励参与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单位、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2)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修)定。对国际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其它省级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标准制定第一起草单位为行政单位、非在临平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第二起草单位(特指企业),减半奖励;对标准修订项目,连续主导起草的,减半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制定标准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制定该级别的3个标准进行奖励。(十四)强化金融保障,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84.支持现代金融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1)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落地。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或自然人股东在区内缴纳税收(LP退出或企业分红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结合地方贡献进行奖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区内缴纳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结合地方贡献情况进行奖励。(2)鼓励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区内股权投资机构(中基协备案)投资区内鼓励类初创型企业,投资期限超过二年的,给予实际投资额的10%投资奖励,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85.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做优。对符合监管要求且满足市财政扶持标准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和保费奖励。风险补偿:年日均担保余额在年末净资产2倍(含)及以下部分按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2倍以上部分按1.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向时尚产业企业提供免抵押免反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余额追加1%的风险补助。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年度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保费奖励:对开展的综合担保费率低于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与实际综合担保费率率差的50%。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年度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6.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区内民营企业发行双创债、绿色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鼓励科技类企业推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上述债券融资按金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单次补贴金额不高于40万元。(十五)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增强经济韧劲和活力87.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线上线下拓市场。(1)区级境外重点展(不超过25个)。每个标摊(9平方米)补摊位费3万元,最高补助5个标摊,并配套补助每标摊人员费最高2万元,最高补助2个标摊(东南亚人员费补助减半)。(2)其他境外展会。非以上目录中的境外展会,按每个标摊补2万元摊位费,最多补助3个标摊的标准予以补助。境外展会单个企业参展面积达36平方米及以上的,特装费给予50%补助。由区内商、协会对经商务部门备案后组织的境内外抱团展会所支付的公共布展费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境外线上展会。按每个展会实际费用的50%予以补助(含网上展位费、营销推广费等),单个展会最高补助1万元,每个企业最多补助3个展会。企业境外展会补助额与出口额挂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级境内重点展(不超过50个)。按5000元/标摊的标准给予摊位费补助,最高补助10个标摊。参展面积达36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特装费50%的补助。参加重点境内展会的企业可享受的补助金额和企业年销售额挂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以上区级境内外重点展会名录每年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另行联合发文确定,非目录中的境内展会不予补助。88.鼓励企业提高出口类保险参保率。对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险”,按其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80%给予补助;上一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若按小微企业政府联保模式,保费给予100%的补助;对企业当年支付的客户资信调查费给予80%的补助,重点贸易摩擦市场客户资信调查费给予全额补助。89.鼓励企业利用海外营销渠道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区内企业设立境外展示中心、专卖店及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每个项目补助期限三年。其中,申请进口用海外仓补助企业,需实现自营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90.挖掘出口增量,加强出口企业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按新增贡献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近三年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年自营出口额首次实现100万美元以上(含)的出口新主体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企业境外商标的注册费以及出口产品境外认证产生的认证费及检测检验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年分别最高补助2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电视媒体、广告杂志、体育赛事、产品发布会等渠道宣传企业或产品品牌,给予宣传费5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91.支持企业防范和应对风险。对企业或行业商、协会积极应对国外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所支付的律师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每个项目补助期限三年。92.鼓励企业扩大进口。(1)对年进口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公共型保税仓,给予经营企业15元/月/平方米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补助期限三年(自海关批准当月起)。(2)对进口大宗商品及消费类产品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每进口1美元补助0.03元,第二年度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再补助0.02元。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3)对进口国家鼓励技术及产品的企业,每进口1美元补助0.05元,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4)鼓励引进进口平台型企业,对年进口额达1亿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每年补助100万元;对年进口额达 50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每年补助50万元;对年进口额 20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每年补助30万元。每个企业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平台型企业不可重复申请上述产品进口类补助。93.进一步加大外贸配套服务力度,扩大外贸体量。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多式联运绿色物流模式,降低出口物流成本。在我区成立满1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代物流企业,标箱规模达到2000个以上的,按每标箱奖励100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20英尺长的集装箱为标准箱,40尺、45尺为两个标准箱)。对企业采用省内内河港运输至海运外港(水水中转)的出口标箱运输费,给予每标箱150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20英尺长的集装箱为标准箱,40尺、45尺为两个标准箱)。94.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1)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批准设立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按照每实际出资1万美元奖励500元(并购项目奖励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2)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以及对含嵌入式软件产品出口的机械、电子等其他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95.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新引进符合临平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经审核,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和世界500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鲲鹏”企业直接投资的外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且实际投产的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96.给予各类经认定企业房租补贴。(1)鲲鹏、准鲲鹏企业租用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2)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租用用于生产经营用房,按实际发生额最高给予80%的房租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之前已享受过租金补助的,对差额部分予以补助。(3)支持老字号品牌发展。鼓励国有经营性资产向老字号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对国家、省、市认定的老字号企业,入驻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分别给予30%、20%、10%的房租减免。(4)对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增幅均在20%以上的服务业主导产业企业(数字信息技术产业、电子商务产业、现代金融产业、研发设计产业、中介服务产业、文创产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最高1000平方米的标准,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两年资助。(5)对新增5000平方米以上租用场地且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生物医药项目,对新增部分的场地,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6)对入驻经认定孵化载体内的科技企业(含电商、文创企业),按房租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限3年。(7)从区外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评审入驻产业园及拓展区域的,可按实际租金80%标准申请租金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8)新引进(含增资)符合临平区产业发展导向且有实际到资的外资产业项目,经审核,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60%的房租补贴;实到外资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70%的房租补贴;实到外资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80%的房租补贴;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给予最高三年100%房租补贴。世界500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鲲鹏”企业直接投资的外资项目,经审核,给予最高三年100%房租补贴,具体参照区企业租金补助政策指导意见执行。(9)共建园区补助。政府与运营商合作,由运营商承租的,产业平台可适当补助运营商首年租金,补助资金不超过租赁费用的50%。97.优先保障鲲鹏、准鲲鹏企业加速、产业化空间,可以先租后售、分割销售等形式获得平台(国有公司)建造的工业空间,对购买上述生产经营用房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助。同时支持企业用地需求。98.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可以先租后售、分割转让等形式获得平台(国有公司)建造的工业空间;对购买上述生产经营用房的,按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助。对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有项目用地需求的,经项目评审,予以支持。99.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因发展需要,企业愿意将总部设立、首次拿地的,根据企业需求,可以支持其自建总部大楼用地,保障上市及重点拟上市企业的用地需求。五、附则1.本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临平区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文件精神执行。2.本意见所指的科技企业具体包含国高企、省科小、市级雏鹰企业。3.原则上除孵化载体、小微园区外,本政策意见涉及奖励资金,上级已有奖励的,本政策奖励标准含上级资金。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对单个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以该企业年度对地方的经济贡献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4.本意见中涉及的房屋租金价格,以区财政局相关租金补助标准意见为准。5.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6.本意见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导致企业不再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原则上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7.各政策意见职能单位负责相关政策年度奖补兑现,并制定相应的资金兑现操作实施细则。8.本文件自2021年11月22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在政策执行期间与原余杭区政策冲突的,按照从高从优的原则进行兑现。 临平区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杭州市临平区政府2021年10月22日发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我区“融沪桥头堡、未来智造城、品质新城区”战略定位,以争创共同富裕示范区样板为牵引,高水平建设“数智临平·品质城区”,特制定本意见。一、实施“领跑计划”,培育行业领军企业(一)助力“雏鹰”企业,创新赋能快速成长“雏鹰”企业是指年度营收1亿元(不含)以下,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的主导产业,且满足营收增幅或研发投入等认定条件,具有增长快、潜力大等特点的工业或服务业企业,择优不超过100家,列为当年雏鹰企业,享受如下政策:1.研发补助。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房租补贴。在区内租用楼宇、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实际发生额的80%给予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3.贷款贴息。对企业三个月以上的银行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当年发生贷款额度的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支持“鲲鹏”企业,打造标杆示范引领符合上市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者年度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信企业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鲲鹏”企业(时尚企业年度销售额超过3亿元);年度销售额1亿元-5亿元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经审定可认定为“准鲲鹏”企业。享受如下政策:4.支持加大项目投入。企业实施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智能制造项目的,按其投资额给予25%的资助。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企业在存量工业用地上通过技术改造新建产业用房或开发地下空间的,按照新增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支持加强科技创新。企业实施研发项目的,按其“上年度加计扣除后的研发投入×80%”为基数同比增量部分的30%予以补助,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者承担省级以上重大课题、项目的,再追加10个百分点。对企业在国内外因专利维权而产生费用的,按实际发生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获补助100万元,当年度最高可获补助500万元。对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6.支持企业规模能级提升。对年营收首次达到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0万元、1500万元、7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利用自有产业空间,招引产业链配套重点企业,每新招引1家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鼓励兼并重组区内低效工业企业,按不超过兼并重组额的20%给予资助。7.支持扩大企业影响力。对企业开展的品牌推广宣传费用按照年度费用实际支出超基数部分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参加经确认的国际、国内展览展会和经认定的国际性专业会议及论坛等活动(含线上),可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支持“凤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8.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对我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给予500万元奖励。境内上市分阶段奖励:列入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完成股改并报上市辅导后给予150万元奖励;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发行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后将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投资临平,按实际投资临平金额的5‰予以奖励。9.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培育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企业资产重组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转增股本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现金分红、股权转让所得政策期内再投资临平鼓励类产业项目,按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10.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支持区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50%以上投资临平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支持区内上市公司实施对外并购,对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1.支持区外上市企业落户。境内上市企业将上市主体的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境外上市企业将实际办公地以及境内经营主体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上述特别优质的企业,给予支持。12.支持区内外上市公司持股平台落地。上市公司将持股平台设在临平区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股权转让所得、分红形成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13.支持区内惠企政策提前兑现。为更好地支持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助推“凤凰”企业飞速发展,在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后,企业可申请提前兑现区内其他应享受的政策。对企业申请当年可兑现金额和今后两年根据政策条款进行测算的可兑现金额,予以提前兑现,并在企业上市后据实结算。企业终止上市后,应于终止上市日起一个月内归还提前兑现的政策。(四)打造“独角兽”企业,把握先发优势实现跨越发展认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入选新经济领域国际权威榜单的高速成长型企业为独角兽企业;符合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市场估值超过1亿美元的高速成长型企业为准独角兽企业。享受如下政策:14.鼓励加大研发投入。给予独角兽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最高30%补助,三年最高不超过1亿元;准独角兽企业按当年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研发投入特别大的优质企业,给予支持。研发补助期为三年。15.支持品牌宣传。对企业开展的品牌推广宣传费用给予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6.促进市场拓展。支持企业参加经确认的国际、国内展览展会和经认定的国际性专业会议及论坛等活动(含线上),可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7.推动产业链协调发展。对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8.鼓励加强自主创新。对企业在国内外发生因专利维权而产生费用的,按实际发生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当年度企业发生维权费用最高补助500万元。19.强化产业基金引导。产业基金优先对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进行支持,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实到资本金。投资后五年内,产业基金实现退出的,给予企业或团队产业基金超额收益部分一定比例的让利。二、构建新型产业体系,持续优化产业结构(五)推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20.促进绿色高效农业发展,强化农产品生产保供。(1)对农业企业实施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和现代种业发展项目,总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核定投资额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总投入10万元以上的农业“三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按核定投资额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2)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点)生态化、宜机化、标准化改造提升或改扩建项目且新增投资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按核定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对规模养殖场高标准实施技术集成、应用智能化先进设施设备等改装提升项目或实施渔牧旅融合发展项目创建示范养殖场的,且新增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按核定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0万元。(3)对区内稻麦实际收获总面积50亩(含)以上的主体,按照小麦350元/亩、水稻550元/亩进行补贴;对区内冬种油菜面积50亩(含)以上的主体,按实际收获面积给予200元/亩的补贴;对市级和区级“菜篮子”基地根据承包实种面积,按照叶菜基地300元/亩、常规蔬菜基地200元/亩进行补助。21.推进农业“机器换人”,着力提升数字化水平。(1)鼓励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建设。对投入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核定投资额4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对区内全年种植稻麦面积50亩(含)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按水稻实际机械化插秧面积给予100元/亩、机械化精量穴直播面积给予70元/亩的补贴。对区内冬种油菜面积50亩(含)以上的主体,按油菜实际机械化收割面积给予40元/亩的补贴。(2)支持种养殖基地数字化改造和数字农业工厂建设。对新增物联网、5G、云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设施设备(含软件开发)等总投入5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给予核定投资额50%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22.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打造都市现代农业。(1)支持区级现代农业园区规范化建设和提升改造。对新增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核定投资额4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2)支持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对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核定投资额25%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支持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对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3)支持企业通过网上销售临平区内品牌农副产品。对年度实际发生达到1000单以上且单笔金额高于10元的,按照快递费3元/单给予补助,对通过网上农博平台临平馆销售产品的企业,年度实际发生达到500单以上且单笔金额高于10元的,按照快递费4元/单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年度累计销售达200、500、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六)加快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23.省市“未来工厂”予以重点支持。对认定省级“未来工厂”项目的企业每个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认定市级“未来工厂”体系中的聚能工厂、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700万元、400万元、150万元奖励。24.积极发展智造新业态新模式。(1)支持企业围绕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共享化制造、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六大场景”建设,积极开展工厂物联网项目,对总投资(联网设备、外购技术和软件)在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项目给予总投资15%补助。(2)区内企业应用经认定的区内工业互联网平台产品,按工业APP和应用服务费总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3)对我区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为区内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技术咨询、整体解决方案设计、设备制作、维护服务的技术服务收入,每年按服务我区企业收入的5%给予资助,对列入省经信厅公布的数字化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追加资助2个百分点,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对列入区“未来工厂”培育第一、二梯队企业,委托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按照省级智能制造相关评价标准完成深度评估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5.企业实施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智能制造项目,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资助。(1)对购买单体生产设备(包括通过金融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生产设备)在3万元以上(时尚产业在1万元以上)、信息化应用设备在0.5万元以上,且总投资(设备、外购技术和软件,生命健康产业含GMP投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时尚产业项目总投资额降至200万元),按总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对经评定为智能制造项目的或列入国家、省、市各类试点示范、重点改造项目的,再追加资助4个百分点(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资助额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2)对于高端装备、生命健康、时尚产业等我区重点支持的未来产业及市级政策支持的重点产业再追加资助5个百分点,前述产业单个项目资助额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1亿元。26.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购置工业机器人。(1)对企业购置符合国家标准GB/T12643-2013要求的焊接机器人、运输机器人、码垛机器人、高端数控设备等工业机器人,按购置款的12%给予资助。(2)倡导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建立首台(套)产品应用激励机制,完善首台(套)产品扶持和保险补偿机制,对省级认定的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27.支持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追加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28.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1)单个项目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按设备实际投资额20%标准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申报企业列入区级以上重点用能及重点环境监测名单的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年用水量5000吨(含)以上须完成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2)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给予30万元奖励。(七)集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9.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 四个目标档次的主导产业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介咨询服务业、文创服务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鼓励企业上规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纳入统计的新上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而后连续三年在库,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30.引育优质龙头企业。(1)对于区外新引进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年度缴纳税金在3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其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继续对企业进行为期三年的支持,支持标准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2)对于区内新认定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介咨询服务业、文创服务业)年度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为期三年的支持,支持标准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31.大力发展楼宇经济。(1)大力引进区外企业入驻重点楼宇。对于新入驻重点楼宇的区外企业,年度缴纳税金在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结合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继续对企业进行为期三年的支持,结合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2)重点楼宇运营奖励。重点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实缴税金合计每满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招商机构当年区外新引进企业入驻重点楼宇,每满100万元税金奖励2万元。对落户满三年,累计引进30家企业、新增1亿元税收,行业竞争力强、有明确上市计划、建设资金有保障的楼宇运营商主体,可适当保障其用地需求。根据楼宇运营和服务、楼宇设施、楼宇招商、产业集聚、社会贡献等情况,开展商务楼宇星级评定,对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重点楼宇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星级楼宇每年评定一次,对星级提升楼宇予以补差奖励。32.鼓励电商企业壮大。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奖励金额结合地方贡献予以确定。33.鼓励企业电商运用。(1)委托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且线上纳税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的传统企业,对其基本托管服务费给予最高50%补助,单一企业最多3年,每年最高10万元。(2)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或跨境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的传统自营网店,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补助30%,每年最高20万元。(3)区内传统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B2B国际电商平台的,对平台年费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4)企业自建垂直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符合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或者年线上销售收入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独立商城、ERP系统等投入使用且有实绩的,按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5)经认定的区内培训机构,按学员区内就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每年最高30万元。34.支持跨境电商发展。(1)跨境电商出口额达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跨境快递费用补贴30%,每年最高30万元。(2)跨境电商出口额达100万美元(成为海关数据)以上的企业,使用海外仓产生的仓储、物流费用补贴30%,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补贴50%,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3)跨境电商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发生的海外推广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4)跨境电商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企业,按梯次给予10-50万元奖励。(5)对获得速卖通、亚马逊等国际跨境电商平台的国际性、全国性奖项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驻产业集群的金牌、银牌店铺给予2-3万元奖励。35.支持电商企业创新发展。对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电商企业或销售达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36.大力发展直播电商。(1)对优质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补助奖励;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区级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发展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每年100万元的奖励。(2)直播电商企业(含MCN机构)独家签约年纳税带货额5亿元以上顶级主播的,经认定后给予主播500万元奖励;独家签约年纳税带货额1000万元以上主播,按梯次给予主播5-20万元奖励。(3)区内企业委托第三方通过直播销售产品,年纳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跨境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的,对佣金给予10-20%补助,每年最高20万元;首次采用自播方式销售产品,且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采用自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按销售额给予一次性5-50万元奖励。(4)对于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10-5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知名直播电商平台官方颁发的国际性、全国性荣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鼓励区内企业举办直播电商行业重大活动,按照活动的规模、等级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5)对认定为“市级直播电商产业链(产业带、直播城、直播小镇)”的,给予链主单位300万元一次性奖励。37.大力培育发展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积极引进和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其入驻产业园及拓展区域起三年内,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当年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每1000万元奖励10万元。38.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1)提升商贸发展水平。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的公司制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0.5亿元、1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和住餐企业社零贡献在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且当年达到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含)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2)支持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对通过主管部门命名认定的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等,分别给予管理运营方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39.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1)对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区外新引进)重点文化企业(影视、动漫、游戏、数字内容企业),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2)对每年通过评审的重点文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新获得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文化(创)企业(重点项目)给予20-50万元一次性奖励;(3)鼓励文化与制造、科技、金融、旅游等融合发展。根据成长性、创新性和示范性,评选文化融合项目,按设施服务、人才引进、宣传推广、展示展销、文化知识产权购买等方面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4)支持文博会、动漫节及其他重大文创会展、论坛、赛事活动的开展,择优选择影响力较大的活动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高于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支持现代传媒业发展。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并在央视一套、央视其他频道及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分别按每集6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奖励出品方,单部电视剧每集40分钟以上,奖励集数以40集为限。同一部作品在电视台和视频网站等多种渠道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40.支持数字内容产业发展。(1)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音乐、动漫、影视、文学、视听等作品,发布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新媒体平台上,实际分成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每部作品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动漫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漫画作品,单部作品(出版物或版权授权)年销售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部作品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作品(不包括棋牌类游戏)年度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作品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4)对文化企业单部网络文学作品年度授权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版权收入的5%给予补助,单部作品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41.加快推进文旅融合和全域旅游发展。(1)鼓励团队旅游和会奖旅游。对组织区外团队来我区景区(点)旅游、文化演艺体验、住宿的旅行社,按旅行社年度送客量分档给予奖励,对引进境外过夜游客团队的旅行社,在原奖励基础上,再给予30元/人的奖励,单个旅行社全年最高80万元。对引进区外的大型会议、国际会议且营业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按规模大小标准,按营业额的5-8%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2)鼓励提升旅游品质。对新评定为3A级(三星级)及以上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经评定为米其林的餐厅,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经评定为黑珍珠的餐厅,按其钻级给予一次性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3)鼓励创建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对新评定为省级各类产业融合示范基地项目、金名片项目、文化和旅游IP,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市级及以上“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美食小镇,美食园(美食商业街),特色美食旗舰店、示范点、体验店,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市级及以上“微改造,精提升”示范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三、实施重点产业专项,增强经济发展动能(八)瞄准世界先进水平,聚焦重点和核心,加速生命健康产业集聚42.加大产业基金对生命健康重大项目支持力度。(1)10亿元-15亿元的固投项目,区产业基金按照固投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股权投资(最高投资1亿元-1.5亿元);15亿元-30亿元的固投项目,区产业基金按照固投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5%的比例进行股权投资(最高投资2.25亿元-4.5亿元)。(2)股权投资进度参照固投进度进行,至少分为三期出资;投资估值按照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予以确定,上市主体迁入我区的,区产业基金退出若有超额收益的,给予企业或团队产业基金超额收益部分一定比例的让利。43.标杆项目落户补贴。对世界500强、全球制药及医疗器械行业50强、经认定的细分行业龙头、行业独角兽在区内新设立的独立法人总部、研发中心,或新入驻的国际知名实验室,在满足相应条件后,给予实缴注册资本3%,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落户补贴,同一集团最多1家总部企业申请本补贴。44.加速创新突破。(1)研发有偿资助。对1类生物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下同)、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的创新药,2-5类生物制品、2类化学药、2-6类中药,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50%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亿元: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资助;顺利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还将分别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区生产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5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区生产的创新型2类医疗器械、3类医疗器械,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30%资助,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以上所资助资金待企业新一轮市场融资时,按最新估值转为股权。申请企业需承诺该企业作为所获临床试验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的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将该项目在本区进行产业化(化学药品在本区制剂生产),自获得资助之日起10年内不转让该项目,不迁离本区。(2)包容创新失败。对在国内临床试验研发费用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含Ⅱ期)后研究失败的创新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助:对1类生物制品、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的创新药,每个品种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的15%给予资助,经认定对Ⅱ、Ⅲ期临床试验研发费用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750万元扶持;Ⅱ、Ⅲ期临床试验合并进行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0万元。已得到杭州市生物医药项目研发资助或我区研发有偿资助的项目不享受该条款政策。(3)鼓励一致性评价。对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含审评结论为“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下同),按实际投入一致性评价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实际投入一致性评价费用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5.推动产品上市。(1)注册地址和销售结算在本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新增1类、2类、3类药品注册证书(不含已上市品种新增适应症),单个品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奖励;注册地址和销售结算在本区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新增2类、3类含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单个品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已得到杭州市生物医药项目研发资助或我区研发有偿资助的项目不享受该条款政策。(2)对注册地址和销售结算在本区的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的企业生产的,根据单个品种年度实际交易金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46.加强企业培育。对营收、融资情况等单项指标不满足要求,但至少一项1类新药已启动II期临床试验,或可证明企业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生物医药企业,可予以认定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47.完善公共服务。(1)鼓励省、市GCP、CXO、注册检验、MAH持证交易、知识产权交易、智慧医疗等公共服务平台在临平区设独立核算的分平台。对经认定的省、市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平台,按照不超过其核定研发设备、软件投入等新增投入的20%予以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2)对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研发服务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为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提供服务的,每年按实际对外服务累计金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机构对外服务补贴每年最高限额1000万元。(3)对医药流通企业,年度营业务收入超过在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奖励额度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4)加大临床试验和药品保险应用。鼓励相关保险机构提供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资助,单个保单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九)全面提升产业集群质效水平,打造一流时尚产业48.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对研发设计、检验检测、面料推广、供应链管理等各类服务平台面向区内时尚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上述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予以补助,单个合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购买经认定的区内平台的服务,每年按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49.鼓励优势企业并购重组。家纺、服装行业年度营收排名前十的优势企业并购区内中小时尚产业企业的,结合其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和资产交易产生的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50.鼓励企业加强设计品牌建设。(1)支持区内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参与国内外专业比赛。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服装设计比赛的最高奖项(或者前三名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2)获得过国际、国家、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时尚设计大赛前三个名次的,我区企业或者工作室且实质性运营满一年,年度营收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设计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对落户我区且在区内进行全国首发活动的知名服装设计机构,有关费用给予50%、最高50万元奖励。(4)对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区外新引进)重点时尚企业,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其进行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年实缴税收150万元以上的时尚企业,可参照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相关政策执行。(5)鼓励区内企业与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支持企业利用品牌授权商业模式加快转型升级,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授权的,给予其品牌授权费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5%、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在境外并购(收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且并购后在区内设立该品牌营销总部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51.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我区认定的服装设计师品牌企业,购买区内的小单化柔性定制(≤500件∕款)服务的,按实际支付定制费用的3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2.鼓励企业发展线上线下融合新零售,支持企业以大数据分析提前预测潮流趋势和消费者需求,以智慧门店新技术提升消费者体验、降低运营成本,以供应链网络提高反应速度、缩短供应链周期、减轻库存压力。对企业发展上述新零售模式所投入的费用超过100万元的,按项目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53.对认定的时尚产业企业获得的新增贷款按照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贴息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十)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快培育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业态、新动能54.加大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培育力度。支持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目录的工业互联网、5G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优质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研发中心等。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当年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后续两年内,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继续给予奖励。对参加中国工业互联网大赛获奖并落户我区的领军组企业,或精锐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即可享受上述同等政策。55.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项目。针对在工业互联网、5G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领域研发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6.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对通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云计算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17)、云隐私保护(ISO27018)等相关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57.支持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我区企业作为技术实施单位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经申报列入省、市经信部门发布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清单(建设清单)的项目(场景应用单位为省内企业),项目实施完成后,给予不高于项目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同时列入省、市清单,仅补助一次。58.支持数字化示范推广项目。支持数字化示范推广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应用、工业软件(工业APP)等数字经济相关示范项目,分别按荣誉等级高低一次性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多级荣誉,就高奖励。同一项目获同级荣誉,仅奖励一次。59.加快引育平台经济。(1)鼓励产业互联网和消费互联网平台持续做强,加速提升平台服务输出能力,产业基金优先对初创阶段的平台企业进行支持,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实到资本金;投资后五年内,产业基金实现退出的,最高给予企业或团队产业基金超额收益部分一定比例的让利。对同时满足年度交易额10亿元以上、平台年度服务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不含平台交易部分)的平台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2)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示范,对评定为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在项目资助外,再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60.支持消费新业态发展。对新增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新零售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其中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增区级认定的新零售门店,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其中单店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单店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临平开设市级以上的商业品牌首店,经认定给予商业综合体或运营方最高30万元奖励。61.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大投入、做大做强。(1)对新建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仅指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20%、最高1亿元的资助;对厂房建设中的洁净室(万级及以上)按装修工程费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针对集成电路领域的高端芯片和核心器件、关键设备、核心材料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集成电路研发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针对工程产品开展的流片,按其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50%或流片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3)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5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100万、200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分别给予200万、400万元、7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涉及多项业务的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年营业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确定其申报奖励的类别。(4)鼓励区内集成电路企业加大开拓市场力度,扩大市场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对集成电路企业销售的设备、材料、芯片,按照销售合同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5)支持企业和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第三代半导体等前沿半导体工艺平台、封装测试平台、可靠性检测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产业上下游协同创新。对平台总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十一)大力培育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62.支持企业规模增长。对当年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甲级升为施工综合资质、由乙级升为甲级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新落户我区的施工综合资质、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甲级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甲级资质建筑服务企业,成立下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63.支持企业税收增长。对建筑业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区内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万、2000万、3000万、5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20万、50万、100万元的奖励。64.支持企业打造品牌做优做强。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西湖杯”的,每项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65.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数字化改革应用。对企业承接的符合《浙江省装配式建筑标准》(DB33/T1165-2019)的新开工装配式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10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66.支持建筑业企业享受楼宇经济政策。四、强化要素支撑保障,营造创新创业生态(十二)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强化发展内生动力67.支持创新人才项目建设。对通过区级评审的海内外人才项目,研发阶段可享受三年最高60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最高1000平方米租金补助、最高1000万元的天使基金,产业化阶段享受三年最高500万元设备补助、最高1000平方米租金补助,以及最高按照企业实到资本金1:1投资的政策性直接投资基金。68.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予以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经上级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1:1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奖励)经费支持。69.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15%予以补助,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70.大力引培高新技术企业。对申请国高企认定,且通过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补助,对获得国高企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再给予4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71.支持争创科技奖项。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予以全额奖励,其他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省级科技进步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无奖励。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在我区实施产业化取得突出贡献(实现销售额5亿元以上或累计实缴税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追加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已通过区高层人才评定的个人获得上述奖项,按上述标准奖励其所在单位。72.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73.支持企业合作创新。以发放创新券和服务券形式,鼓励企业购买技术开发服务和专业中介服务,每年按实际支出费用的30%的给予补助,其中创新券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服务券每年最高补助3万元。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按上年度实付资金的20%予以补助,其中校企联合研究院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追加30个百分点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74.支持专利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专利产业化项目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1%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75.支持农社领域创新。对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应用及社会发展项目,每年择优确定不超过20个项目,按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分类,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76.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主体多元化、体系网络化、服务专业化、平台标准化、内容全面化的孵化载体及小微企业园集群。根据认定级别、运营面积、公共配套、服务能力、企业提质增效等情况,每年给予运营主体提质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年;给予综合考核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年。(十三)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培育质量品牌,强化标准引领,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77.鼓励知识产权发展。新获发明专利补助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78.强化知识产权引领示范作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国家优势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对从区外新引进已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经审核确认在有效期内的,按首次认定的同级标准给予奖励。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件。79.知识产权维权补助。区内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维权并获得成功的,按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80.强化知识产权运用。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备案审核认定,单项活动经费给予50%的资助,最高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成立知识产权联盟并经省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20万元。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20件以上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2次以上的,奖励20万元。8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82.鼓励争创政府质量奖和争创品牌。(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获得提名奖(创新奖)或同等奖项的,或个人(含提名)按正奖奖励金额减半奖励。(2)获得临平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30万奖励。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企业获得“浙江制造”认证证书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认证证书的,给予10万元奖励。83.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1)鼓励参与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单位、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2)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修)定。对国际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其它省级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标准制定第一起草单位为行政单位、非在临平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第二起草单位(特指企业),减半奖励;对标准修订项目,连续主导起草的,减半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制定标准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制定该级别的3个标准进行奖励。(十四)强化金融保障,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84.支持现代金融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1)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落地。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或自然人股东在区内缴纳税收(LP退出或企业分红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结合地方贡献进行奖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区内缴纳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结合地方贡献情况进行奖励。(2)鼓励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区内股权投资机构(中基协备案)投资区内鼓励类初创型企业,投资期限超过二年的,给予实际投资额的10%投资奖励,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85.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做优。对符合监管要求且满足市财政扶持标准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和保费奖励。风险补偿:年日均担保余额在年末净资产2倍(含)及以下部分按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2倍以上部分按1.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向时尚产业企业提供免抵押免反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余额追加1%的风险补助。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年度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保费奖励:对开展的综合担保费率低于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与实际综合担保费率率差的50%。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年度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6.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区内民营企业发行双创债、绿色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鼓励科技类企业推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上述债券融资按金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单次补贴金额不高于40万元。(十五)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增强经济韧劲和活力87.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线上线下拓市场。(1)区级境外重点展(不超过25个)。每个标摊(9平方米)补摊位费3万元,最高补助5个标摊,并配套补助每标摊人员费最高2万元,最高补助2个标摊(东南亚人员费补助减半)。(2)其他境外展会。非以上目录中的境外展会,按每个标摊补2万元摊位费,最多补助3个标摊的标准予以补助。境外展会单个企业参展面积达36平方米及以上的,特装费给予50%补助。由区内商、协会对经商务部门备案后组织的境内外抱团展会所支付的公共布展费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境外线上展会。按每个展会实际费用的50%予以补助(含网上展位费、营销推广费等),单个展会最高补助1万元,每个企业最多补助3个展会。企业境外展会补助额与出口额挂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级境内重点展(不超过50个)。按5000元/标摊的标准给予摊位费补助,最高补助10个标摊。参展面积达36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特装费50%的补助。参加重点境内展会的企业可享受的补助金额和企业年销售额挂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以上区级境内外重点展会名录每年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另行联合发文确定,非目录中的境内展会不予补助。88.鼓励企业提高出口类保险参保率。对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险”,按其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80%给予补助;上一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若按小微企业政府联保模式,保费给予100%的补助;对企业当年支付的客户资信调查费给予80%的补助,重点贸易摩擦市场客户资信调查费给予全额补助。89.鼓励企业利用海外营销渠道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区内企业设立境外展示中心、专卖店及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每个项目补助期限三年。其中,申请进口用海外仓补助企业,需实现自营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90.挖掘出口增量,加强出口企业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按新增贡献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近三年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年自营出口额首次实现100万美元以上(含)的出口新主体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企业境外商标的注册费以及出口产品境外认证产生的认证费及检测检验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年分别最高补助2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电视媒体、广告杂志、体育赛事、产品发布会等渠道宣传企业或产品品牌,给予宣传费5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91.支持企业防范和应对风险。对企业或行业商、协会积极应对国外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所支付的律师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每个项目补助期限三年。92.鼓励企业扩大进口。(1)对年进口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公共型保税仓,给予经营企业15元/月/平方米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补助期限三年(自海关批准当月起)。(2)对进口大宗商品及消费类产品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每进口1美元补助0.03元,第二年度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再补助0.02元。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3)对进口国家鼓励技术及产品的企业,每进口1美元补助0.05元,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4)鼓励引进进口平台型企业,对年进口额达1亿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每年补助100万元;对年进口额达 50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每年补助50万元;对年进口额 20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每年补助30万元。每个企业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平台型企业不可重复申请上述产品进口类补助。93.进一步加大外贸配套服务力度,扩大外贸体量。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多式联运绿色物流模式,降低出口物流成本。在我区成立满1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代物流企业,标箱规模达到2000个以上的,按每标箱奖励100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20英尺长的集装箱为标准箱,40尺、45尺为两个标准箱)。对企业采用省内内河港运输至海运外港(水水中转)的出口标箱运输费,给予每标箱150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20英尺长的集装箱为标准箱,40尺、45尺为两个标准箱)。94.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1)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批准设立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按照每实际出资1万美元奖励500元(并购项目奖励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2)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以及对含嵌入式软件产品出口的机械、电子等其他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95.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新引进符合临平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经审核,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和世界500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鲲鹏”企业直接投资的外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且实际投产的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96.给予各类经认定企业房租补贴。(1)鲲鹏、准鲲鹏企业租用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2)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租用用于生产经营用房,按实际发生额最高给予80%的房租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之前已享受过租金补助的,对差额部分予以补助。(3)支持老字号品牌发展。鼓励国有经营性资产向老字号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对国家、省、市认定的老字号企业,入驻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分别给予30%、20%、10%的房租减免。(4)对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增幅均在20%以上的服务业主导产业企业(数字信息技术产业、电子商务产业、现代金融产业、研发设计产业、中介服务产业、文创产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最高1000平方米的标准,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两年资助。(5)对新增5000平方米以上租用场地且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生物医药项目,对新增部分的场地,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6)对入驻经认定孵化载体内的科技企业(含电商、文创企业),按房租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限3年。(7)从区外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评审入驻产业园及拓展区域的,可按实际租金80%标准申请租金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8)新引进(含增资)符合临平区产业发展导向且有实际到资的外资产业项目,经审核,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60%的房租补贴;实到外资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70%的房租补贴;实到外资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80%的房租补贴;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给予最高三年100%房租补贴。世界500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鲲鹏”企业直接投资的外资项目,经审核,给予最高三年100%房租补贴,具体参照区企业租金补助政策指导意见执行。(9)共建园区补助。政府与运营商合作,由运营商承租的,产业平台可适当补助运营商首年租金,补助资金不超过租赁费用的50%。97.优先保障鲲鹏、准鲲鹏企业加速、产业化空间,可以先租后售、分割销售等形式获得平台(国有公司)建造的工业空间,对购买上述生产经营用房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助。同时支持企业用地需求。98.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可以先租后售、分割转让等形式获得平台(国有公司)建造的工业空间;对购买上述生产经营用房的,按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助。对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有项目用地需求的,经项目评审,予以支持。99.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因发展需要,企业愿意将总部设立、首次拿地的,根据企业需求,可以支持其自建总部大楼用地,保障上市及重点拟上市企业的用地需求。五、附则1.本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临平区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文件精神执行。2.本意见所指的科技企业具体包含国高企、省科小、市级雏鹰企业。3.原则上除孵化载体、小微园区外,本政策意见涉及奖励资金,上级已有奖励的,本政策奖励标准含上级资金。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对单个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以该企业年度对地方的经济贡献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4.本意见中涉及的房屋租金价格,以区财政局相关租金补助标准意见为准。5.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6.本意见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导致企业不再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原则上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7.各政策意见职能单位负责相关政策年度奖补兑现,并制定相应的资金兑现操作实施细则。8.本文件自2021年11月22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在政策执行期间与原余杭区政策冲突的,按照从高从优的原则进行兑现。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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